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
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
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
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
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懂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
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 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
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 有健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