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令第 292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 2000 年9 月 20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首理。 朱销基
oo年九月二十五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百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党性和非经党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下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闪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成者未腿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
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