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钳基
二OOO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
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
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
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
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
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
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
请经营许可或者展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