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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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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树鹿夏 上传于:2024-05-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 日国务院第 31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 朱钳基 二OOO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 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 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 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 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 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 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 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 请经营许可或者展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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