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今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
31次常务爹议通过,现子公布施行。
总理 和朱络基 二零零口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业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业务
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业务活动,必
须送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
供信息的业务活动。
第三急互联网信息业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党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售提
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业务活动
非经党性互联网信息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
提供具有公升性、共享性信息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业务实行许可齐度;对非泾
党性互联网信息业务实行备案惠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层行备案手读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业
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
等互联网信息业务,佐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
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屋行备案手
续前,应当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