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业务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今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
31次常务爹议通过,现子公布施行。
总理 和朱络基 二零零口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业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业务
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业务活动,必
须送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
供信息的业务活动。
第三急互联网信息业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党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售提
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业务活动
非经党性互联网信息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
提供具有公升性、共享性信息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业务实行许可齐度;对非泾
党性互联网信息业务实行备案惠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层行备案手读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业
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
等互联网信息业务,佐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
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屋行备案手
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渗营性互联网信息业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电信条例) 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休件:
(一) 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洛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
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市度;
(三) 业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
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卫杀从事弃党性互联网信息业务,应当人向省、自治区、直
结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
网信息业务增值电信人业务经营许可证( 以下简称经营任可证 ) 。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上日内审查完竺,作出批准或者不
耶拢淮的决定。耶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人向企业登记机
关办理登记手该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业务,应当向省、自治世、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
镇。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业务项目;
(三) 业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
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务全的,应当
子以备案并编号。
第如条从事互联网信息业务,拟开办电子公告业务的,应当
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业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党性互联网信
岛业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去项备案-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
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大行备案手续的互联
网信息业务提供者名音
第十一条互联网信息业务提供者应当控照经许可或者备案
的项目提供业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业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业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傍业务。
互联网信息业务提供者变更业务项目、网站网站等事项的
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和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互联网信息业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
位置标明其弃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业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
的业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业务项目的互联网
信息业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
联网地址或者域名; 互联网接入业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
的上网时间、用户人性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只电话号碍
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业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搓入业务提供者的纪录备
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佐法查询时,耶以提供。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业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市、发布、伟
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乓对守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富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颜起国家政权,破坏国
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帝和利益的;
(四 ) 炉动民诗仇但、民族幅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 在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那教和封建过信人的
( 六)散布语言,拢起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尼) 散布汝竺、色情、赠博、暴力、凶未、球需或者教吗
犯界的;
(八) 伤委或者诽雍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加)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茜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互联网信息业务提供者发现和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
时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
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急杀汉营性互联网信息业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倍外上
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
门审查同意; 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缩市电
信管理机构,估法对互联网信息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