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民法的渊源
制定法
习惯
民法的适用范围(发生效力)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生效的时间:
(颁布就生效;
(颁布后一段时间才生效。(让社会学习法律,让法官做好司法工作开展的准备。)
《民法通则》1986.4.12颁布,1987.7.1生效。
德国民法1896颁布,1900生效。
失效的时间:
(新法规定直接废除旧法。
(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
(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
1978年甲乙定分房协议,房子归乙。1990私房登记时,甲认为没有转移房屋产权无权登记。198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房产转移应登记。但分家协议是在之前达成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政策而不适用该条例。应此分房协议有效,乙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溯及力
(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不然就丧失了行为自我评判能力,限制了人们的行为自由。
我国民事法律规范,贯彻法律无溯及既往的原则,一般没有溯及力。(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的事项,对法律生效前已发生的事项,不得适用)
(个别具有溯及力的法规:《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解放前农民欠地主的债务一切无效。
(“有利溯及”的原则——如果民法具有溯及力有利于保护民事权益,就使该法律具有溯及力。
e.g. 高院司法解释:《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有效地则适用合同法。)
(司法解释有没有溯及力?
逻辑上不应该有溯及力,但是事实上作为一种办案的指导,针对某一案件类型的司法解释具有实质意义上的约束力。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指民法在哪些地方发生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领域:我国旅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规定视为我国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领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的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1、《民法总论》第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领土。
特殊:
1)澳门:参照葡萄牙民法典制订了澳门民法典。
2)香港:新界甚至适用大清民律草案,每个男丁分一块宅基地。——港英政府在新界这一租借地,上述规定是根据《大清民律草案》制定的。
3)台湾:《中华民国民法典》
4)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执行(大的方针原则不能相违背)
e.g.青海的草原习惯法。牧民流传下来的习惯传统。部族间冲突造成死亡的,按照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的做法进行报复。
e.g.林芝地区墨脱县原始的做法。同态复仇,死亡后有一年的谈判时间。
e.g.纳西族的走婚现象。母系社会形态。
e.g.一女嫁两男。
5)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律关系发生地的法规。
e.g.交通事故赔偿数额有差别,按照发生地的法规执行。
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法规相冲突时适用全国性法规。
三、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
民法对人的效力,包括对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采用许多国家多采用的原则——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1.《民法通则》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外国法人应该遵守我国法律,其主体资格需要我国承认。(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会逐渐享受国民待遇,当然特定企业有特殊的限制要求。)
注意点:民法VS国际私法
A外国法人、自然人受中国民法的管辖,从事一般的商业活动,一般适用属地法原则,由所在地法律管辖。
e.g.中国境内的商业或工业企业向另一个企业贷款,这在法律上是违法的、无效的,应该向银行或金融性机构(信托公司)贷款。外国法人在中国贷款也应该遵守这样的规则,同样中国法人的借款行为也是无效的。相反的中国法人在外国的同等行为是有效的。
e.g.个人间的相互借贷。利息不能超过同期国家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四倍是无效的,同样的外国自然人在中国的借贷行为同样要遵守上述规定。
B如果外国人在中国从事跟人身有关的活动,一般适用属人法原则。前提是其行为同我国的法律基本原则和基本道德不违背。这样的做法是尊重他国风俗习惯的体现。
e.g.当外国的法定结婚年龄与中国不同时,尊重外国的法定结婚年龄。两个美国人在中国人结婚,若中国人同美国人结婚,则各自要达到本国的结婚年龄。
e.g.关于收养:达到30岁,本人无子女。但是以前对外国人收养中国孤儿的条件要求比较宽松,进来越来越严格。
e.g.阿拉伯国家一个男子可以娶四个妻子——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已经结婚了,当其来中国时,不能与另外的中国女子登记结婚。但是已经娶了四个妻子的阿拉伯人来到中国,中国不会按重婚罪进行起诉。
C在中国境内的无国籍人同样适用中国民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平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