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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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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嫌累我何仿 上传于:2024-05-02
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2012 上海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最新版 1.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12 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 销办法,具体为: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 元,二级医疗机构 1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300 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 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 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 70%调整为: 在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65%。 2、60 周岁以上、不满 70 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 60%6调整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85%;在二级医 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65%。 3、超过 18 周岁、不满 60 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梭幼儿,基金 支付比例从 50%调整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 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的,支付 5596。 通过上述调整, 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 来的 619%左右提高到709%左右。2012 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 政策维持 2011 年标准不变。 2.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在职职工 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1、2000年 12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 首先从其个人医疗 帐户资金中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 年度内, 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9%后, 超过部分 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 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 不同,有所区别: (一)1955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在 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 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 1500 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 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 日出生、在2000年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 1500 元,超过部分的医 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609%6,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 日前参加工作的,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 1500 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 年1 月1 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 1500 元,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509%, 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 负。 职工门诊大病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 付 85%6;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 929%6。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 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 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由附加基金支付 80%, 职工自负 209%。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 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译门急诊自 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 的费用): (一)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 为 300 元, 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 人金支付 909%;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 基金支付 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 加基金支付 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在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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