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2012 上海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最新版
1.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2012 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
销办法,具体为: 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 元,二级医疗机构 1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300
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
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 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 70%调整为: 在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
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65%。
2、60 周岁以上、不满 70 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 60%6调整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85%;在二级医
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65%。
3、超过 18 周岁、不满 60 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梭幼儿,基金
支付比例从 50%调整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
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 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
的,支付 5596。
通过上述调整, 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
来的 619%左右提高到709%左右。2012 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
政策维持 2011 年标准不变。
2.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在职职工
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1、2000年 12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 首先从其个人医疗
帐户资金中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
年度内, 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109%后, 超过部分
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 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
不同,有所区别:
(一)1955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在 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
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 1500 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
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 日出生、在2000年12
月 31 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 1500 元,超过部分的医
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609%6,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 日前参加工作的,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 1500 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 年1 月1 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 1500
元,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509%, 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
负。
职工门诊大病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
付 85%6;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 929%6。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
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
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由附加基金支付 80%, 职工自负
209%。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
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译门急诊自
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
的费用):
(一)200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
为 300 元, 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 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
人金支付 909%;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
基金支付 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
加基金支付 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 年 12 月 31 日前出生、在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