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列入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的为临安市锦城一中等71所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实施时间从2009年1月1日起,对2009年1月1日以来发放的额度进行结算。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绩效工资总量按学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含教师提高10%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按我市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确定。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性占总量的70%,奖励性占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市本级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五项,列入财政统发,按月发放。2009年的具体标准设置如下:
①生活补贴:在职人员执行统一标准,为1150元/月.人。
②岗位津贴:实行一岗一薪,各岗位的标准见附表1。
③教(工)龄补贴:按每一年10元的标准计发,教龄和工龄不重复计算。
④班主任津贴: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初中每人每月350元,小学每人每月275元,每年按10个月计发,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不再重复享受。
⑤农村教师任教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由两部分构成:1、原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浙人发[2008]78号)规定发放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2、我市规定的边远地区津贴。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由市教育局将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量(含特殊教育补贴原超标部分)核定到学校,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办法,分配办法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市教育局批准。
校级正职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市教育局根据考核结果,按照不高于本校教职工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2倍(不含名优教师的奖励)的原则确定。
市教育局在核定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时,可以预留一部分用于对名优教师的奖励。
四、相关政策
1、实施绩效工资后,在职人员除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含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的15%),以及按规定保留的住房公积金等改革性补贴外,其余项目均纳入绩效工资的范畴。特殊教育补贴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部分归并到绩效工资额度内。
2、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同时对现行津贴补贴进行清理归并,制定统一的生活补贴标准,生活补贴标准见附表2。
退休人员规范生活补贴后,继续保留的项目为:交通费、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补贴(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的15%)、劳模(高级专家)荣誉津贴、禁猪民族伙食补贴等。特殊教育补贴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归并到生活补贴标准内。
3、退休时职务较低,但工龄三十年的退休干部,可按1367元的标准确定退休生活补贴。
4、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附表:
1、临安市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津贴标准表
2、临安市义务教育学校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3、临安市义务教育学校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表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附表1
临安市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