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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打架应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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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夏 上传于:2024-05-08
“红头文件”打架应予重视 2004年06 月0 卓 08:56 法制昌报关明安 南方网讯 前不久,《法制日报》曾发表了一篇题为《电话计 费, “黑洞”到底有多深》 的报道,文中对电话计费的收费纠纷及国 家计量部门与电话管理部门就电话计费装置的监管权之争做了报道。 这篇报道揭示的“红头文件”打架现象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危 害极大,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由于市场的缺陷、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政府对市场主体行为 进行一定的监督是必须的。监督有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行业监督与 专门监督之分。内部监督是指行业内部、系统内部自己实施的监督, 目的在于保证行业内部、系统内部运作的秩序和内部规则的实施; 外 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实施的监督,也包括消费者、新闻与论的监督, 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市场的秩序,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权 益。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都是必要的,但外部监督相对于内部监督显 然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内部监督不可能解决克服市场缺陷、外部 性和信息不对称等监督的基本任务。 就行政监督而言,行政规章尚有一个备案审查程序,“红头文 件”连备案审查都没有,以至各部门想怎么发就怎么发,部门之间在 国务院眼皮底下“打”起来了,国务院还不知道,更不要说事前采取 措施,以避免它们“打”起来。就司法监督而言,人民法院不受理对 任何抽象行政行为的起诉,即使“红头文件”违法、越权、侵权,行 政相对人亦不能对之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相应文件。对此, 有必要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法律, 建立起对“红头文件”的行政监督 与司法监督。否则,, “红头文件”打架、“红头文件”侵权的问题不 可能得到彻底和有效解决。 在我国,各级政府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如 公安、工商、技监、海关、税务等)亦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这样, 法律向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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