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确保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环境。
2.公司防火工作由法人代表负全责,并确定一名消防主管,日常工作由安保部负责。
3.公司设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规章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
4.公司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改造调整等工程,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须提前将书面申请方案报保卫部,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5.施工中申请方案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再行申报,审批后方可执行。凡施工与申请方案不符,须进行整改,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事故的由申请部门负责。工程完成后,经经营部、物管部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在200平方米以上,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