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和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确保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经营环境。
2.公司防火工作由法人代表负全责,并确定一名消防主管,日常工作由安保部负责。
3.公司设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规章制度和应急疏散预案, 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建立义务消防队。
4.公司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改造调整等工程,必须符合消防法律法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须提前将书面申请方案报保卫部,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5.施工中申请方案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再行申报,审批后方可执行。凡施工与申请方案不符,须进行整改,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事故的由申请部门负责。工程完成后,经经营部、物管部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6.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在200平方米以上,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7.工期在10日以上的工程必须签定安全防火协议书,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
8.凡在大厦动用明火,须提前到物管部办理动火证后方可施工,并须在动火现场配备足够的灭火器。营业时间严禁动用电气焊。
9.新增电器设备和线路,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且须由保卫部和物业部进行消防审批和验收。其他人员不准擅自安装或拆改,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10.装修、装饰及柜台、货架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施工后在验收审核中发现与申请方案不符,须进行整改,造成经济损失或发生事故的由申请部门负责。
11.大厦安全疏散通道应保持足够距离,主通道在2.4米以上,辅助通道在1.5米以上,消防通道、楼梯前室、安全出口两侧的一米范围内不准设置柜台、货架,不得堆放商品、杂物,并保证畅通无阻。
12.在摆放商品、柜台、货架或悬挂宣传广告时,严禁遮挡覆盖或圈占消防器材、疏散标志、监控摄像头、红外探头和其它消防设施,严禁擅自拆除、动用、停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各类消防设施。
13.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须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并限定存放数量,严禁将引燃物带入储存地点。
14.公司内部严禁违反规定使用电热器具、加热器具。
(二)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干燥和取用方便的地方。
2.消防器材实行“定人、定位、定岗、定责”和人箱管理。定期检查、
维护和保养,保持清洁有效。
3.消防器材只能用于火灾扑救,严禁任何人私自动用或用于与消防无关的方面,违者除赔偿器材损失外,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罚。
4.消防器材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除照价赔偿外,另按有关规定处罚。
5.消防器材用于火灾扑救后,应及时更换。因长期使用造成损坏的,由所物管部书面报公司,经审核实后,予以更换补充。
(三)消防喷淋泵房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喷淋泵房作为大厦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该区域、操作消防喷淋设备。
2.消防喷淋泵房的日常维护工作由公司物管部统一管理实施。
3.保持消防喷淋泵房的卫生整洁,定期安排专人清扫,泵房内禁止存放无关物品。
4.保证喷淋设备正常运行,定期安排专人对喷淋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5.牢记消防安全重要性,熟悉消防设备位置,如进水阀、出水阀是否处于常开位置等。
6.熟悉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非专业人员严禁拆卸、修理喷淋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