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派 遣 员 工
劳
动
合
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营地址
乙方(派遣员工):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性别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在深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户口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并确认合同为解决争议时的依据。
一、劳务派遣
1、甲方为用人单位,接受派遣单位为用工单位,甲方按用工单位要求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提供相关人事管理服务。
2、乙方为派遣员工,同意接受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
二、合同期限以及试用期
1、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2)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
(3)若乙方开始工作时间与合同订立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到乙方工作之日为合同起始时间,建立劳动关系。
2、试用期
(1)甲乙双方约定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若到岗之日与试用期约定上岗之日不符的,试用期同时提前或顺延。
鉴于乙方为派遣员工,同意接受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因此,前款约定的试用期与用工单位要求的试用期不同。
(2)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为:甲方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本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其他福利待遇详见工资单;甲方在用工单位的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以甲方与用工单位的约定为准。
(3)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清楚告知本合同约定工作岗位的录用标准(本合同简称“上述录用标准”),对此,乙方明确表示知悉、接受无异议,并同意以上述录用标准作为是否通过试用期的考核依据;乙方在用工单位是否通过试用期以用工单位提供工作岗位的录用标准为考核依据。
(4)乙方试用期满前 10 天,甲方依照上述录用标准对乙方作出综合性考核,该考核包括乙方自我考核、乙方任职用工单位考核、甲方部门经理考核。若乙方对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该考核结论后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甲方将会同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对乙方作出综合考核。
若上述考核结论认定乙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岗位的录用标准,则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约定解除本合同,对此,乙方表示接受并不持任何异议。
在用工单位要求的试用期内,乙方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标准的,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3、本合同期届满或提前解除,本合同终止,但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不受影响。
4、在本合同期限内,若乙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甲方规章制度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三、用工单位和工作岗位
1、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 工作。
2、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具体的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岗位及内容详见《派遣员工名单表》和《岗位描述》。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乙方违反本条约定被用工单位退回的,则视同乙方提出解除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告终结,同时,乙方同意甲方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3、除临时性工作或者短期学习培训、出差外,如用工单位需要乙方到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地点或单位工作和学习培训,应经甲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由用工单位安排。
2、乙方具体岗位职责由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法确定,乙方应认真履行用工单位的岗位职责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其本职工作;
3、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4、用工单位因生产和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需调整乙方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其工作报酬的,须经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但以下情况乙方须予以接受:
(1)用工单位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及工艺规程、组织机构设置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调动乙方工作岗位时,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予接受;
(2) 用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服务需要,经甲方同意后可以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岗位工作,工作期限由三方协商确定;
(3)乙方因技能、身体等因素达不到生产服务、工作质量、产量等指标,不能胜任工作的。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B 工时制度。
A.标准工时制。
B.不定时工时制。
C.综合计算工时制。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3、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依法享有假期根据用工单位的假期安排。
4、乙方休假应获得用工单位同意。
六、劳动报酬
1、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得劳动报酬。参考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工资结构和标准,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其中,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福利待遇详见工资单。
除前款约定的劳动报酬之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即甲方在此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拒付除前款约定劳动报酬之外的任何费用。对此,乙方表示明确知晓。
2、甲方于每月 20 日前以人民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
3、用工单位负责乙方的日常考核、绩效考核和劳动纪律管理,甲方根据用工单位的考核结果按月发放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甲方将要求用工单位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5、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变更和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调整乙方的工资待遇,。
6、乙方在本合同未能派遣期间,甲方按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七、社会保险
1、甲乙双方按国家、省、市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社保费中属个人承担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甲方按时为乙方缴交社会保险费,乙方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及基本情况必须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瑕疵,否则,造成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无效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甲方还有权向乙方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4、乙方在此确认:在乙方入职前,甲方已将现有的劳动条件和采取的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乙方,乙方对上述条件和措施已经知晓,并不持任何异议,同意并接受上述条件和措施。乙方被派遣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将告知其现有的劳动条件和采取的劳动保护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乙方表示不持任何异议。
八、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
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以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动纪律,乙方表示无条件接受甲方以及用工单位的双重管理。签订本合同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所有已依法制定并实施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乙方在此明确确认:上述所有规章制度和劳动记律均已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向全体员工公示告知。若乙方签署本合同,则表示乙方知悉上述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并对此无任何异议,承诺将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甲、乙双方一致认可: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本合同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对甲方制定但未实施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公告期内,乙方有权通过其选区的职工代表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建议和意见,并经甲方与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讨论一致后进行修改完善。
若乙方未在公告期内提出建议和意见或乙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已经由甲方与职工代表大会协商讨论后解决的,乙方对同一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提出的建议和意见,甲方有权不予接受,且不影响该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实施和生效。
3、如乙方在被派遣到用工单位过程中,因乙方的严重触犯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导致被用工单位退回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因乙方的工作能力未达到用工单位的标准而被退回,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乙方被退回后,如新的用工单位工资福利待遇降低,乙方也必须服从甲方的派遣。乙方如因两次工作能力未达到用工单位标准而被退回,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则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对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意见,由部门主管提出,然后送人事部和甲方的负责人作出决定。相关的处理结果,甲方应当告知乙方。如乙方不服处理意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的人事部提出,否则,应当视为乙方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理意见。若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的,则甲方人事部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重新审核对乙方的处理结果,职工代表大会作出的结果具有终局性。
4、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爱护用工单位的财物。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乙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保守甲方与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用工单位同意,不得非法向外界提供用工单位的任何文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否则,乙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维护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利益和声誉,服从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不得无理取闹。
7、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岗位职责等规定,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及用工单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乙方因违反以下制度而被用工单位退回,属于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则有权单方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1)服务态度差,打架斗殴,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挪用、贪污或偷窃用工单位或同事财物的;
(3)出卖或泄露用工单位机密文件和有关信息的;
(4)在工作场所携带武器、炸药或易燃易爆品的;
(5)在用工单位工作场所或宿舍从事赌博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6)不服从工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安排的;
(7)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以上的;
(8)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9)故意损坏用工单位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的;
(10)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8、由于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甲方和用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致使甲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有权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乙方应当无条件同意。
九、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要求用工单位如实告知乙方,并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2、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乙方对用工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但乙方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甲方,便于甲方及时与用工单位进行协调。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发生下列情形下之一的,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变更:
(1)、因甲方转产或调整生产工作、改变生产任务的需要;
(2)、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和甲、乙双方利益的;
(3)、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
(4)、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发生下列情形下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证明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
(4)、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泄漏甲方商业秘密的;
(5)、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的;
(6)、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的个人资料或不真实的个人简历;
(7)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用工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8)、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10)、因甲方投资发展计划的需要或变更;
(11)、因违反第十条第七款被用人单位退回的。
当甲方依照劳动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时,可在三天内通知乙方,并按甲、乙双方的约定或者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结算工资、加班费及补偿等费用。
在工伤后恢复工作或者患职业病期间,若乙方出现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情形,甲方无需向乙方任何补偿、赔偿和不承担其他责任。
3、关于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出现经济补偿金,根据协商一致和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对经济补偿的标准可以另行协商。
4、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未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婚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但是假如甲、乙双方并未协商解除本合同的,在婚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乙方可自愿采用停薪留职的形式保持与甲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