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
入 职 声 明
本人就受聘于福建富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事宜作如下声明:
一、本人自愿作为公司的员工,从事派遣岗位服务工作。
二、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已了解并同意遵守公司的《入职须知》、《退职须知》和《报销生育保险须知》、《申报工伤须知》、《办理退休须知》、《办理养社会保险转移须知》、《离职后申请失业金须知》等事项,并愿意执行。
三、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向公司出示的、陈述的任何有关本人自身情况的说明都是真实的。本人自身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学历、学位、技能、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社会保险情况等等。若本人就上述自身情形为不实陈述,则视为本人的欺诈行为,公司可以据此解除与本人的劳动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因本人的不实陈述给公司和自身造成的损害,由本人承担。
四、本人在此声明:于本声明签署之日起,本人与任何其他单位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并且,本人受聘于公司不会违反本人对前雇主的任何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不会因雇佣本人而引发任何诉讼。任何公司因雇佣本人而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五、本人在此声明:本人对前雇主或其他任何单位不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本人承诺不将任何涉及第三方的商业秘密带入公司,并不在公司使用。任何因本人违反对第三方的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六、本人在此声明:在此之前,公司已向本人明确告知了派遣企业、工作岗位内容、劳动合同期限和工作岗位职责,并出示了公司以及派遣企业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本人清楚公司将根据情况不时更新这些规章制度,本人表示将对其予以严格遵守。特别强调,本人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政策,本人将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七、本人在此声明:在公司和派遣企业工作期间,不得存在以下违反职业信用的行为:未满约定的服务期限提出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辞职但未办理工作交接;违反工作纪律被甲方辞退或开除;借派遣企业公款未还;侵占派遣企业财产;约定违约金未付;约定赔偿金未付;违反公司和派遣企业保密规定,泄露秘密;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派遣企业财物。
声明人(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福建富民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乌山西路318号鼓楼科技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程新华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合同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派遣至
(下称:用工单位)从事 岗位(工种)工作,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任职标准等,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说明书及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乙方同意甲方和用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本企业规章制度对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甲方和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乙方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在工作期间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用工单位可以根据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调整乙方执行的工时制度。
乙方享有在法定假期和用工单位规定的假期休息的权利。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加班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给予相应的报酬或安排补休,具体按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甲方和用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和用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和用工单位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与其岗位有关的劳动安全规定和操作规范,自觉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和用工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劳动报酬
甲方按月按时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具体标准按照用工单位的薪酬制度执行。甲方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业绩、规章制度、乙方的工作表现和能力,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甲、乙双方对劳动报酬另有约定的,通过专项协议明确。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为税前工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乙方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均按照国家、甲方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