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________
仓库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供遵守。
第一条 租赁物信息
甲方将下列仓库出租给乙方使用:
地址:
面积:
范围:
包括下列范围: 车位
不包括下列范围:
配套设施/服务:
(上述仓库、设施、配套服务统称“仓库”)
租赁物的用途为:
货物存储、进出、中转。
工作人员的住宿。
车辆停放。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即从 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
甲方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向乙方出租租赁物时,甲方应当提前二个月向乙方做出书面通知,乙方必须无条件的按时交出租赁物,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甲方将协助为乙方租赁租赁物提供方便。
乙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二 个月可提出续租,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赁物交付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第四条 租赁费用
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为一个月的租金,即人民币 元。
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合计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租赁期间,接用公司电信光揽接口的,每部电话收取 元接入费,电话费每月按实际发生自行缴纳。
第五条 租赁费用支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租赁保证金和当月的租金 元,合计 元。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水电管理费及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交还承租的租赁物等本合同所约定的责任后10日内,甲方将向乙方退还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如在履行本合同期间,乙方存在违约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后,再将余额返还给乙方。
乙方应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月租金。并由乙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名称:
甲方开户行:
甲方银行账号: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未缴纳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未交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停装、卸乙方货物或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租赁保证金,并继续向乙方追索其应承担的各项费用。
乙方如需申请供电增容,须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可以根据乙方的需要协助乙方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申请供电增容所应交纳的费用及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于申办期间向甲方预付与供电增容的有关费用。
第六条 租赁物的其他相关费用
租赁物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水电等费用)在租赁期内由乙方负责交纳,水电费和卫生费每月按每平方米人民币 0.50 元收取,每月合计人民币 元。
乙方必须按月及时交纳应缴费用,如逾期交纳,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天,按未交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15天未交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停装、卸乙方货物或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租赁保证金,并继续向乙方追索其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如果甲方安装电度表计量电费的另行约定电费价格。
第七条 租赁物管理
租赁物内的货物由乙方自行看护,货差、货损、短少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由甲方管理的另行约定。
甲方负责租赁货位的划定,堆码高度的确定。乙方不得干涉甲方管理人员按正常工作程序作业和管理租赁物。
乙方所存放在甲方租赁物内的货物必须达到标准的高度,堆码规范整齐,保持出货通道畅通。乙方应自觉维护租用租赁物的卫生,不得乱丢包装物、废品等杂物,不得在甲方库区丢弃杂物,否则每发现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累计发现三次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没收租赁保证金。
乙方货物严禁堆放在所租赁的租赁物站台上,否则甲方有权视为乱丢废弃物进行处理和清运。
乙方在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应于租赁期满之日或提前终止之日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如乙方归还租赁物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时必须遵守甲方有关租赁物物业管理的规定,如有违反,应承担相关违约、赔偿及其他责任。若由于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影响建筑物周围其他用户的正常运作,所造成损失由乙方赔偿,乙方并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第八条 设施、防火和人身安全
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及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及专用设施的管理、维护、维修、保养、年审等责任,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租赁物及专用设施具有检查监督权。
乙方对租赁物及附属设备(包括照明灯具、下水管道等公共设施)负有妥善管理、使用、维护、维修之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及各项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或相关设施、设备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乙方在租赁物期间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及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不得在仓库内吸烟、生火、乱接电线、乱用电器等危害消防安全,乙方对货主、司机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有制止和劝告义务。因乙方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消防或有权监管部门检查所作的处罚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发生火灾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责任完全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任何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有权解除本合同,没收乙方全部租赁保证金。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仓库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出租物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临时动火作业时,须经甲方批准。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甲方有权于双方同意的合理时间内检查租赁物的防火安全,但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乙方不得无理拒绝。
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全部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和管理,并自行采取适当的保安及保险措施。因意外事故或乙方自身原因、责任,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由乙方独自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伤亡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九条 装修条例
在租赁物期限内如乙方须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须事先向甲方提交装修、改建设计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同时需向有关部门申报同意。
如装修、改建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的,甲方可对该部分方案提出异议,乙方应予以修改。改建、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租赁物的转租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租赁物。否则,转租无效且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没收租赁保证金,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只有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将租赁物的部分面积转租,但转租部分的管理工作由乙方负责,包括向转租户收取租金等。本合同规定的甲乙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因乙方转租而改变。
如发生转租行为,乙方必须遵守下列条款:
转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承租期限;
转租租赁物的用途不得超出本合同规定的用途;
乙方应在转租条约中列明,倘若乙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与转租户的转租租约应同时终止;
乙方须要求转租户签署保证书,保证其同意履行乙方与甲方合同中有关转租行为的规定,并承诺于乙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在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时,转租租约同时终止,转租户无条件迁离租赁物。乙方应将转租户签署的保证书,在转租协议签订后的五日内交甲方存档。
无论是否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因转租行为产生的一切纠纷概由乙方负责处理。
乙方因作为转租行为的转租人应付的税、费,由乙方负责。
第十一条 提前终止合同
在租赁期限内,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水电等管理费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租赁物内的有关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若遇乙方欠交租金或水电管理费超过2个月,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在甲方以传真或信函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包括转租户)之日起,本合同解除。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租赁保证金,处理乙方在租赁物内的财产(包括转租户的财产)用于清偿乙方应支付的租金、水电管理费及应承担的其他费用。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提前终止本合同。如乙方确需提前解约,须提前3个月书面通知甲方,且履行完毕以下手续,方可提前解约:
向甲方交回租赁物;
交清租期的租金及其它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应于本合同提前终止前1日或之前向甲方支付相等于当月租金两倍的款项作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