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房屋座落地址:
租赁期限: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 元。按 个月付一次,先付后住。鉴定合同时交房租费 元。每次付款提前 天。
租房押金: 元。到期结算后归还不计息。
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后既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无故终止协议。欲提前结束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若乙方违约,房租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结算房租,甲方违约,当月房租不收取;在此基础上违约方应另外交付给守约方违约金一个月房租。
租赁期间的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乙方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否则按价赔偿。
水、电及电话使用费、宽带、有线电视使用方(乙方)负责(自起租日始)
乙方不得将房转租或供非法用途,外来人员居住必须主动办理暂住证,若发生非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租期内如因不可抗拒的导致损毁并造成损失的,协议自然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人为造成损害由乙方赔偿或者维修。
甲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协议,(“正当理由”解释权查民法通则),应承提违约责任。
乙方不按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房产税等应付费用,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房屋,并有权向乙方索取违约金。
此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作出补充规定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双方如果出现纠纷,先协商,协商不成由辖区内人民法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