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省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x刑初字第 XX 号
公诉机关 XX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 XX ,男,1983 年2月 5 日出生, 汉族,出生地 XX 省
XX 市 XX 村,高中文化,农民,家住 XX 村。2001年X 月X 日因涉嫌
犯故意杀人罪 ( 未遂 ) 被 XX 公安局刑事拘留,2001年 5月 2 日被
依法巡捕 ,现卉押在 XX 看守所。
辩护人高 XX,XX 市 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XX 检察院以 XX 检刑诉( 2001 )122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 XX
犯故意杀人罪 ( 未遂 ), 于 2001年 5 月 1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 9 月 8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 人民检察
院指派检查员余 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 XX 及其辩护人高 XX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 XX 于 2001 年某晚 , 窜至本市 XX
乡 XX 村徐 XX 家 ,趁其不备,从徐 XX 背后猛击一掌,随后吹炸桌
上的煤油灯,并用菜刀朝徐 XX 头部、脸部乱砍。致徐 XX 两棵牙齿
脱落 ,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头后部被砍三刀。被告人朱
XX 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未遂 ), 依法应予严惩。
被告人朱 XX 对被指控犯故意杀人罪 ( 未遂 ) 的事实做了供认。
朱 XX 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朱 XX 犯故意杀人罪 ( 未遂 ) 的事实及
定性均无异议,但以朱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为由,建议法庭对朱
XX 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XX 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 ,
证实徐 XX 的头后部被砍三到,三个手指被砍断 ; 被害人徐 XX 的陈
述 , 证实 2001 年某晚有人从背后将她打倒,并用刀砍她的头部、脸
部的事实 ; XX 公安机关的血迹检验报告,证实案发现场的血迹与朱
XX 的血型相同 ; XX 公安机关的指纹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的指纹
与被告人朱 XX 的指纹相同 ;被告人朱某的供述,证实 2001 年某晚 ,
在徐某家将其打倒并用菜刀将徐某砍伤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