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合作协议:
第一条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第二条 合作业务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新设的 营业部(暂定名,以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新设营业部),合作经营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雇员工伤补充保险、建工人意险、人身保险等保险项目。
第三条 依据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雇员工伤补充保险、建工人意险、人身保险等。
第四条 营业部的设立及管理
1、甲方提供新设营业部所需的相关证件、办理流程及必要的协助,乙方负责办理新设营业部所有相关手续,设立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办理完新设营业部工商、税务后,需将证照扫描件发给甲方指定邮箱,另外乙方将办理好的营业部所有印章均交由甲方统一管理、由甲方按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类报表数据;
3、乙方需按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组建专业的新设营业部管理团队,由乙方自行安排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出单人员以及内勤人员,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其他义务,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甲方需要的相应单证、证明材料、业务台帐和报表等相关资料,乙方领用的单证按各保险公司规定执行,违反者一律按各保险公司规定执行;
5、乙方如实告知需保险车辆的风险状况和甲方的业务询问;
6、乙方负责新设营业部的场地租赁费用和购置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等出单必须设备和其他办公的设施设备。乙方安排相关人员负责保险的报价、出单、资料收集等工作。
7、甲方依据现行的各险种条款和费率计算保费,对相关条款进行讲解,明确说明除外责任和理赔承诺;
8、由于实行机动车辆险及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乙方根据保险单的保费金额一次性结清保险费。
9、甲方按附件一《佣金结算表》约定的标准和日期向乙方按时结算乙方客户的保险推介费用。保险推介费用比例详见附件二《营业部佣金政策表》;
10、甲方提供“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单平台”给乙方使用,乙方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系统保密性和安全性,甲方统一管理,乙方不得私给非本营业部人员使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给予报价,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售前与售后服务。
1、保险服务小组
甲方指定专人服务于乙方的日常的保险业务工作。
2、现场配套服务
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配合乙方现场计算费用、出单和保险业务开展的相关工作的配套服务。
3、续保服务
甲方将在保险合同到期前30天提醒乙方投保车辆或其他标的续保,以方便乙方提前安排保险续保服务。
4、规范服务,接受监督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坚决杜绝甲方员工有损公司服务形象的行为,虚心接受各界批评意见,投诉电话号码为xxxxxxxxxxx
5、新设营业部工作人员统一由甲方安排进行统一的培训,培训内容详见附件三《培训课程表》,培训完毕并考核合格后正式开展业务。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对甲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客户(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给予客观真实的描述,并保证约定乙方客户的保险业务在我公司投保。
2、乙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