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代理补充协议甲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乙方为了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有序的进行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甲乙双方就建立保险代理合作关系事宜协商一致达成本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为严格执行浙江保监局关于保险中介业务手续费据实列支的要求对甲乙双方于20年月日订立的保险代理合同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一原合同签定的各险种代理手续费率代理险种代理手续费率变更为代理险种代理手续费率二本补充协议只针对于原合同进行补充并作为原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三该补充协议有效期为原合同到期日内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乙方代表人代表人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