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苏劳社[2002]4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总工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促进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企业,要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具体由各地确定。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工会互助保险,减轻职工个人过重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