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
(苏劳社[2002]40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经委)、总工会: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原有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促进企业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和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1999]83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条件的企业,要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也可以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具体由各地确定。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企业参加工会互助保险,减轻职工个人过重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支,不再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范围,为实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为中方人员)。
五、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过重的医药费用负担。
六、各地应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其中,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的管理办法,报当地政府审定;由企业或行业自行管理的管理办法,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企业工会)审议通过,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接受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企业工会组织要强化地企业医疗保险的民主监督。要将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列入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并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每年企业行政应当就医疗保险基金的提取、使用情况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报告。工会法律监督委员会也可就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使用进行专题检查。要监督企业行政按规定实施基本医疗保、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救助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等。对企业行政不履行医疗保险职责义务的,工会应依法督促企业行政及时纠正,督促无效的,应提请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督其执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地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社[2002]5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管理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或行业,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费的补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要向企业职代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财政、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财务监管。
(转发文件请在网上查找)
南京市劳动局 财政局 地税局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宁劳医字[2000]11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特制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南京市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按《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三、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使用范围:
1.用于缴纳参保人员大病医疗救助费;
2.用于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的补助;
3. 用于个人帐户的补充;
4. 用于其他医疗保险和补助。
四、补充医疗保险不实行社会统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应根据本意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企业应按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补充医疗保险费进行单独管理、核算。使用情况至少每年向职代会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
六、未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七、 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八、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2〕45号)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零二年四月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