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人)特开办本保险。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年满 16 周
岁以上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
险人满 3 周岁至 16 周岁的子女可同时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第三条 本保险的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 12 时起至约定的终日
12 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两个档次,每一档次
包括三个部分,有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其中一档,一经确定中
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定的档次和被保险人的年齿计
算,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
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保险人认可
的县【区) 级以上医院治疗,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就其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医
疗保险金。 第七条 本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 100 元, 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需先自付
100 元,超过 100 元部分保险人按 90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