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的医疗保障,中国平
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保险人)特开办本保险。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年满 16 周
岁以上 65 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
险人满 3 周岁至 16 周岁的子女可同时参加本保险。 保险期间 第三条 本保险的
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 12 时起至约定的终日
12 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四条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两个档次,每一档次
包括三个部分,有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定其中一档,一经确定中
途不得变更。 第五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选定的档次和被保险人的年齿计
算, 具体标准详见附表。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
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三十日后因疾病在保险人认可
的县【区) 级以上医院治疗,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就其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医
疗保险金。 第七条 本保险的绝对免赔额为 100 元, 即被保险人每次住院需先自付
100 元,超过 100 元部分保险人按 90给付保险金。 第八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被
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人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黑
计给付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保险人不承担保险爹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自杀、自残或违法
犯罪行为 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
染; 六、美容手术、外科整形、天生畸形笑正、牙齿治疗及手术; 七、装配曲光
镜、眼镜及助听器 八、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九、精神病或精神
分裂、酒精中毒、吸食或注射毒品或迷幻剂, 十、怀孕、分娩、避孕及绝育手术;
十一、爱汶病及性病; 十二、既往症、先天性疾病或遗传疾病: 十三、保单生效
后 30 天内发生的疾病治疗费用;十四、在门诊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五、
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十六、从事潜水、滑水、滑雪、驾驶航
空机具、跳企、角力、捧跤、和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及车
辆竞赛等行为: 十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其它违章驾驶 十八、其它
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应于被保险人住院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保险人,超过期限未通知,因此而导致必要证
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由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而增加的
额外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住院治疗时,应持保险单、交费赁证、保险人认可的县区) 级以上医疗机
构出县的住院证明及医疗费用原始攒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
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向保险人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保险人经立案、审核后向被保险
人给付约定的保险金。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自住院之日起二年内,不提出保险金给
付申请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受益人 第十
三条 本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其他 第十四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
龄不真实,保险人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条款约定年龄
限制的,保险人应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二、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
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