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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 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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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 住院 职工医疗保险 住院 2016-08-13 浏览;分享人: 魏革非手机 版 (D)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内的部分由个人 自负。起付标准根据市区医疗机构的类别分别定为: 一级医 院 400 元;二级医院 500--800 元,二级医院中区属医院为 500 元; 三级医院 900 元; 家庭病床的起付标准为 150 元。转至市 外的医院(原则上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为 1200 元。职工因 病年内多次住院者,从第二次起起付标准每次递减 50%,起 付线低于 200 元的,按 200 元标准支付。转外、家庭病床起 付线不减半。 (2)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 30000 元以下的符合规 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但个人仍要自负一部分, 个人按金额分段负担比例为: 5000 元以内(含 5000 元) ,个 人自负 20%;5000 元以上至 10000 元部分(含 10000 元) ,个 人自负 14%;10000 元以上至 30000 元部分(含 30000 元) , 个人自负 7%。退休(职) 人员按上述比例 60%执行。建国前参 加草命工作的老工人按上述比例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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