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有什么联系?
答: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一种法律形式。劳动合同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形式。
用人单位须注意,根据法律规定: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订立时应注意两个问题:
1)保证劳动者签收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收制度并不是一项法定要求。《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81条法律仅对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劳动合同内容和将劳动合同交付劳动者有所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存在用人单位将劳动合同发给劳动者签字,却缺乏记录和相关证据,甚至缺乏有效的督促程序,导致劳动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反而将面临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因此,为避免不必要的赔偿,企业有必要对劳动合同的签收实行有效管理和记录,例如,要求员工在收到企业交付的劳动合同时填写劳动合同签收单。
此外,如劳动者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发出书面通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 企业也需对一些地方性法规关于用工前违约责任的规定予以关注。如《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第41条第1款第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支付劳动者为订立和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赔偿金和为订立、准备履行劳动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3条、第7条、第8条、第 10条、第14条、第17条、第81条;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
例:
2010年11月9日,钟某与某文具制品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合同约定钟某职位为销售部主管,月工资为3,200元,同年12月1日开始上班。同年11月25日,钟某外出在回家路上,被小汽车撞倒,造成颅脑损伤,花去3万元的医疗费用。治疗出院后,钟某认为其是该文具公司的员工,要求享受工伤医疗保险待遇。某文具公司拒绝了钟某的要求。双方协商不成,钟某向劳动部门申请了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解:
本例的法律要点是:
实际用工之日是劳动关系建立的确切时间;
劳动关系建立后,企业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按照约定尚未报到入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例中,虽然某文具制品公司和钟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双方还没有正式用工,钟某未提供过任何劳动服务,因此与钟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公司没有为钟某缴纳社会保险或医疗保险的的义务,公司完全可以不给予钟某任何赔偿,但其可以基于人道主义立场给予钟某一定的经济援助。至于钟某因车祸遭致的损失,其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肇事人承担。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不是看双方有没有劳动合同,而是要看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