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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政绍兴市公积金贷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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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位置 上传于:2024-04-09
公积金贷款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二)公积金缴存职工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1.具有本市户口(包括暂住证、居住证); 2.按不低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最低比例、职工公积金缴存地最低缴存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六个月以上; 3.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正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个人自住住房,并具有相关资料及证明; 5.同意以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的住房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6.夫妻双方都能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夫妻任一方申请公积金贷款;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必须由正常缴存人提出申请;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贷款申请人配偶或贷款申请人直系亲属(仅限于未婚成年子女与父母); 7.“二手房”贷款,贷款申请人须在房屋买卖交易完成后3个月内申请公积金贷款; 8.贷款申请人必须符合中心签发的其他相关信贷政策规定。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资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资料: (1)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户口簿、婚姻证明; (3)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收入证明; (4)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发票; (5)《商品房购销合同》;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资料: (1)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身份证; (2)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户口簿、婚姻证明; (3)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双方收入证明; (4)房屋转让合同; (5)《房屋所有权证》; (6)《土地使用证》; (7)《契证》;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建造、翻建或大修住房须提供的资料: (1)规划、土管、建设部门批准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土地使用证》; (4)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5)大修住房须提供房屋鉴定部门出具鉴定书;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单身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未婚人员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离婚后未再婚,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明;购房在离婚前的还须提供离婚协议书; (3)丧偶后未再婚,须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的时间在丧偶之前的,还须提供产权公证书; (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5.以上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A4纸)。 (四)贷款额度确定 1.户可贷基准额度以(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计缴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之和)×还贷比例×12个月×贷款年限计算或根据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额分档确定。其中,“还贷比例”应控制在60%以内;同时,中心对贷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缴存额度、还贷能力、信用情况以及房地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其可贷额度。 2.购买商品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屋成交价的70%。 3.购买“二手房”,可贷金额不高于房价的70%(房价取契税完税价格、房屋评估价格、成交价格三者中的最低值)。 4.建造、翻建住房的不高于房(地)产重置成本价的70%,大修住房的不高于工程评估价的50%。 5.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限额。 6.不同方式计算的贷款额按就低原则确定最终准贷额。 (五)贷款抵押与担保 1.公积金贷款须用所购(建)房地产作为抵押,农村建房(集体土地)的可用其它出让土地性质的房地产作为抵押。 2.办理期房贷款的,在产权证办理之前,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 3.中心认为贷款申请人因资信、负债、还贷能力等方面的原因存在风险的,经贷款申请人申请,中心同意,可以在原来抵押担保的基础上,增加中心认可的担保公司、自然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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