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2007]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07年5月25日第4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四日
《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开办的政策性贷款。其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项贷款业务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按规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