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07年3月6日市政府办公室宜府办发〔2007〕18号
文发布,根据2014年6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议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公积金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对账、查询、结算、冻结及解除冻结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根据《公积金条例》规定,由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省及外地驻宜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在职职工是指在前款规定的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
第四条 所有单位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开设公积金账户,按规定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