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单
窗口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一一贷款
项目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分类如下:
1、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房产共有人) 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原
件及其复印件 2 份; 未婚者〔含离异、玫偶未再婚) 在提交《借款申请表》
时需当场填写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离异、均偶者另须提供离异或志偶证
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份;
注: 配偶或共有人为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2、所购住房的首付款〈自建房为已付土地款、材料款、工程款) 凭据
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份。其中
(1) 首套普通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危改<棚改>房、
房改房) 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 〈自建房、购二手房最低首付
款比例为 30%);
52) 职工个人及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
用房、集资房、危改〈棚改) 房、房改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30%:, 二手房、
自建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40%。
3、《借款申请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