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单
窗口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一一贷款
项目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分类如下:
1、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房产共有人) 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原
件及其复印件 2 份; 未婚者〔含离异、玫偶未再婚) 在提交《借款申请表》
时需当场填写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离异、均偶者另须提供离异或志偶证
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份;
注: 配偶或共有人为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2、所购住房的首付款〈自建房为已付土地款、材料款、工程款) 凭据
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份。其中
(1) 首套普通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危改<棚改>房、
房改房) 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 〈自建房、购二手房最低首付
款比例为 30%);
52) 职工个人及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
用房、集资房、危改〈棚改) 房、房改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30%:, 二手房、
自建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40%。
3、《借款申请表》一式 2 份,《面谈记录》!1 份〈借款申请表、面谈记录
由借款人本人到场签字确认, 查询借款人及配偶、房产共有人的个人征信报
告均须本人当面签字授权)。
4、除提供上述材料外,根据购〈建) 住房类型,还需提供不同材料:
《1)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所需提供材料
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加盖了备案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其复印
件各 !1 份: 合同上没有加盖备案章的,需提供《房屋交易和产权告知书》原
件及其复印件2 份。
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2 份; 开发商的《售房单位开户银行账
号》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图不动产登记证明及其复印件 2 份。预告预抵同时申请可不提供。
《2) 购买二手房所需提供资料
加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不动产买卖合同》原件 1 份
及其复印件2份。
加缴纳房产契税的税票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份;:《房产价值评估报告书》
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份〈办理组合贷款的其评估报告书需经受托银行确认)。
图已办理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2 份。
《3) 购买单位房改房所需提供材料
加《桂林市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计价核定表 〈三)》原件及
其复印件2份。
回职工与售房单位签订的《房改住房买卖契约》原件及其复印件 1 份。
《4) 集资建房〈危旧改造房、棚户区改造房) 所需提供材料
加职工与单位签订的《集资建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回《不动产权证书》汶《建设用地批准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