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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乘轩 上传于:2024-04-14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告知单 窗口单位: 桂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项目名称;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审批一一贷款 项目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分类如下: 1、借款人及其配偶〈包括房产共有人) 的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原 件及其复印件 2 份; 未婚者〔含离异、玫偶未再婚) 在提交《借款申请表》 时需当场填写个人《婚姻状况声明》, 离异、均偶者另须提供离异或志偶证 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份; 注: 配偶或共有人为军人的需提供军官证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份。 2、所购住房的首付款〈自建房为已付土地款、材料款、工程款) 凭据 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份。其中 (1) 首套普通住房〈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危改<棚改>房、 房改房) 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 〈自建房、购二手房最低首付 款比例为 30%); 52) 职工个人及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 用房、集资房、危改〈棚改) 房、房改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30%:, 二手房、 自建房首付比例不低于 40%。 3、《借款申请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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