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结算等. 第三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 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前款所称在职职工,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