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个人住房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职工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的需要,保证购房贷款职工充分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减少利息支出,节约购房成本,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转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在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将原住房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原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五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凡涉及房屋评估的,由管理中心认定的房产评估公司办理。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的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应符合《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其《操作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第六条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转公积金贷款必须在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