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指南
发布人: rzgjj 浏览: 16290 发布时间: 2012-04-01 17:01:54
一、法规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日照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批范围
在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因资金不足时,可向我中心各所属管理部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贷款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三) 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与公积金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关系,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公积金帐户余额不低于12个月的缴存额;
(五)申请人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普通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二手房),申请人应为房屋合同约定的买受人或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产权人;
(六)申请现房、二手房贷款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自签发之日起不超过一年;申请期房贷款的,商品房购房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不超过二年;
(七)购买自住住房已交付不低于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首套自住住房的申请人,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从第三套起停止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能够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申请人、配偶和担保人须授权公积金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状况。
四、申报材料
(一) 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共同还款承诺书(担保书);
(二)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单身的由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单身证明;
(三)房屋证明资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尚未办理完房产证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票据。房产证已办理完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二手房的,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凭证;;
(3)集资建房的,必须是集资建房单位的职工,同时提供主管部门对建房的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房合同和首期付款票据。
2、建造自住住房的:
提供建设主管部门的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管理部门出具的工程预决算报告和付款票据。
3、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
提供区、县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翻修、大修鉴定证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验收合格证明和付款票据。
4、商转公(用公积金贷款归还同套住房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余额)的:
提供与发放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表。
(四)本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个人经济收入证明和经银行查询的信用证明;
(五)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
1、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担保。提供担保人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和担保人签字的共同还款承诺书。
2、足够代偿能力的第三人担保。提供担保人居民身份证和房产证;职业和收入来源证明;担保人签字的共同还款承诺书;税务机关开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3、房地产开发商阶段性担保。房地产开发商需提供按揭贷款申请原件一份,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信用等级证书、近3年的财务报告、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份,并在受委托银行存入不低于担保金额10%的保证金。
4、房产抵押担保。提供所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所抵押房屋土地必须是国有土地出让住宅用地,且抵押人具有完全房屋产权。
5、质押担保。提供出质人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的定期存单或长期国债凭证。
6、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提供担保公司同意担保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的材料。
以上材料需原件及复印件,汇合形成《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