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三方公司合作经营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三方公司合作经营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公司、 公司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投资合作经营企业,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投资各方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内容包括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乙方:(同上)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第三章 成立合作经营企业
第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名称为: 。(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法定地址: 。
第四条 公司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五条 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各方以各自提供的合作条件对合作公司承担责任。合作各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分享收益和分担风险亏损。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
经营范围: 。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含币种)。
第九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含币种)。
其中: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含币种) ,占注册资本的 %,以 方式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 )。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含币种) ,占注册资本的 %,以 方式出资(或提供的合作条件为 )。
合作各方出资或提供其他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间有差额的情况下适用)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部分,由公司自行筹措解决。
外汇与人民币折算汇率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限或提供的合作条件的履行期限为: 。
投资方出资无先决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一般不减少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益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章 合同各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应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务:
甲方责任:
乙方责任:
丙方:[注:若有丙、丁……方,依此类推。]
第七章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十四条 合作公司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
第十五条 风险和亏损的分担: 。
第十六条 合作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合同时,合作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合作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方式如下: 。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不少于3人)。其中 方委派 名, 方委派 名, 方委派 名(根据企业基本材料股东数定)。董事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方委派。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三)合作企业的解散;
(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五)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六) 。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应在合作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第九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不设立)监事会(公司如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3人以上),包括 名(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由 股东委派,职工代表监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如不选择设监事会)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1-2人),由股东会(或股东委派)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5.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他职权: 。
第二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以下条款选择设立监事会适用)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召开_ 次(至少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