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终
止。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在法学理论上,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
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
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但是,
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
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
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
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
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我国合同法上合同终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我国劳动
法学界也一直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关系存在争议,有并
列说和包容说两种观点。
1994 年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