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
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
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的终
止。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在法学理论上,所谓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
效力依法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
结,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但是,
劳动合同终止,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并不是说劳动合
同终止之前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是说合同终止之
后,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如用人单位在
合同终止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可
依法请求法律救济。
我国合同法上合同终止包括合同解除的情形,我国劳动
法学界也一直对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关系存在争议,有并
列说和包容说两种观点。
1994 年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
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显然
劳动法确立了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的并列说。考虑到劳动合
同终止与解除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同,劳动合同法鞍续了劳
动法并列说的做法。第一、阶段不同,劳动合同终止是劳动
合同关系的自然结束,而解除时劳动合同关系的提前结束
第二、结束劳动关系的条件都有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但具
体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合同
期满的情形,而法定条件主要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
的消灭。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中,约定条件主要是协商一至
解除合同情形,而法定条件是一些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 第
三、预见性不同,劳动合同终止一般是可以预见的,特别是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而劳动合同解除一般不可预见; 第四、
适用原则不同,劳动合同终止受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多一
点,一般遵循民法的原则和精神,而解除受法律约束的程度
较高,更多的体现社会法的性质和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体现
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的终止》
实践中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比较多,而劳动法仅规定了
两类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和双方约定的
终止条件出现,显然过于简单。因此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
中借鉴了各地方立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终止情形的具体规定,
对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
一、劳动合同期满
这主要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
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期满,除依法续订
劳动合同的和依法应下期的以外,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双方
权利义务结束。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
间,应当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二十四时为准。
实践中,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
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但也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
劳动合同的,该如何处理? 对此,1996 年,劳动部关于实行
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