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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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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酒祝东风 上传于:2024-04-25
【摘要】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 上来看,其结果部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有具有一 定相同性,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不同方 式,二者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直接导致 劳动者在过到这两种情形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别,采取维权手段的差别。 【关键词】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写作年份】2009 年 【正文】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作为劳动关系消灭的两种情形,从法律效果上来看, 其结果都是导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问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共有一定相同 性,但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毕竟是两种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的不同方式,二者 在成就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并直接导致劳动者在 遇到这两种情形时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差别,采取维权手段的差别。因此,笔者 认为,有必要对二者进行简单的比较,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明确知道,在劳动 合同解除与终止两种情形中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同,以便双方更好地解决因解除 和终止劳动合同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 笔者认为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存在以下不同之处: 一、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是否由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因出现法 定的情形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情形,一方单方通知或双方协商提前终止 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解除一定会涉及到用人单 位或劳动者的意思表示,要么是单方的意思表示的结果,要么是双方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结果。并可以因此将劳动合同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法定解 除又分为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对方,意思表示到达对方 时,解除生效。 劳动合同终止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因出现某种法定的事实,导致用人 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自动归于消灭,或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继续 履行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消灭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主要是基于某种法定事实 的出现,其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只要法定事实出现, 一般情况下,都会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的消灭。 二、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同 (一)劳动合同解除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分为: 意定解 除 (劳动合同法 36 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单方解除即劳动者主动辞职(37 条) 、 劳动者随时单方解除即被迫解除(38 条) 、用人单位单方通知解除(39 条) 、用人 单位提前通知单方解除(40 条、41 条) ,前述各种解除的成就条件是不同的,下 面分别进行分析: 1、意定解除: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解除 条件即成就。 2、劳动者 30 日提前通知解除: 为了保障劳动者全面自由发展的权利,我 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均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即劳动者单方无条 件提出辞职的权利,但为了达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利益平衡,法律规定,此 种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只有在劳动者履行一定法定程序(应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后 才能成就。 3、劳动者单方被迫随时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合同解除是在用人单位存在严 重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或者劳动者的人身受到威胁、迫害的情形下,劳动者有 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 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 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 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以欺诈、助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 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而且在用人单位以紧力、威肋或 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 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 告知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单方随时通知解除: 此种劳动解除的解除主要是指在劳动者存 在严重违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合同利益的情形 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台,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 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炊诈、助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 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的。 5、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通知解除:此种劳动合同解除,主要是指存在非因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前 30 通知劳动者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 要包括: (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 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 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 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用人单位在出现经营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解除与劳动者劳 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提前 30 日通知全体劳动者或工会。 (二) 劳动合同终止情形 我国《劳动法》 第 23 条只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 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并没有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情形 作出明确规定。而 2008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终止的具 体情形作出了列举式的规定。该法第 44 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 终止: (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宜 告破产的; (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 前解散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上述事实之一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劳动合同解除与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懂行法定程序不同 劳动合同解除根据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 的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劳动合同解除违法,从而不能出现当事人预想达到的 解除效果,甚至事与愿违地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赠偿责任。在劳动合同解除的诸 多情形中,除了意定解除以及劳动者在人身受到威胁,被强迫劳动情形下解除 劳动合同,不需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外,其他均需履行相应的程序: 劳动者 单方辞职的需要提前 30 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通知劳动者,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 劳动者被 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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