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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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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013年03月11日1811来源商务部javascriptvoid推荐朋友javascriptdoPrint打印本稿javascriptvoidjavascriptvoidjavascriptvoid字号大中小缅甸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2013年1月31日国民计划和经济发展部根据外国投资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经联邦政府内阁的同意颁布本实施细则第一章名称和释义第一条本法称为外国投资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指所包含的词语应与外国投资法所包含的词语释义相同此外下述词语的含意如释义第一款部指国民计划和经济发展部第二款委员会办公室指承担和执行缅甸国家投资委员会办公事务的指导投资和公司的司局第三款司局长指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的司局长第四款表指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格式第五款图表指本实施细则所示表格第六款BOT指项目建设运营和在合同期满时项目建设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方第七款BTO指项目建设竣工时建设者将项目移交给有关方和项目运营第八款基本物资指土地建筑运载工具和与项目有关的投资物资本词语还包括股份和承诺协议之外与此相同的协议文件第二章有关经济项目第三条委员会要经联邦政府内阁同意发布命令确定与外国投资法相关的经济项目在确定是时下述各项为基础第一款能够为国民增加就业机会使用劳力的项目第二款能够提高产品价值的生产项目第三款投资额巨大的项目第四款应用高科技的项目第五款国民能廉价食用的生产和服务项目第六款有助于国民提高生活水平的项目第四条委员会在确定经济项目时要分别确定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有与国民合作才批准的项目以及只根据单独制定的情况才予批准的投资项目并呈报联邦政府内阁批准第五条在得到联邦政府内阁批准后委员会要颁布不允许在国内投资的项目只有与国民合作才批准投资的项目以及只根据单独制定的情况才予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命令第六条委员会可经联邦政府内阁同意适时修改颁布为国家和人民利益确定的项目第七条国民从事的生产项目和服务项目如图表一做出规定第八条国民从事的农业和速生慢生种植业项目如图表二做出规定第九条国民从事的养殖业项目如图表三做出规定第十条国民从事的海洋捕捞业项目如图表四做出规定第十一条经济发展部可经联邦政府内阁的同意对实施细则第七八九十条规定的项目适时予以修订第十二条经联邦政府内阁批准委员会可在缅甸与其他国家交界的距边境线10英里内规定设立包括工业区种养殖区旅游区贸易区在内的集中实施服务项目的区域第十三条委员会在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经济区时无论是根据联邦政府内阁的指示或相关省邦政府自治省自治区领导机构的建议或相关省邦政府自治省自治区领导机构同意投资者或投资建设者的建议均需呈报联邦政府批准第十四条外国投资者如提出开发建设受限制的或被禁止的投资项目的提案为了国家和国民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利益委员会需以下述各项为基础进行审查第一款相关地区当地群众或社会团体对所申请的投资项目的态度第二款相关地区领导机构对所申请的投资项目的态度第三款将实施项目的内比都委员会或相关省邦政府的态度第十五条委员会对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申请要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呈报联邦政府内阁批准第十六条在得到联邦政府内阁同意后委员会要就外国投资事项向项目主持者或投资者出具批准令第三章投资方式第十七条可按下述某种方式进行投资第一款除依照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委员会出具批准令规定的项目外外国人可以百分之百资金投资其他项目第二款如外国人与国民或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组成合资合作企业外国投资和国民投资的比例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合同实施第三款在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合同中所约定的某项规定加以实施时要采用包括BOTBTO方式在内的政府与私人合作的方式或其他方式第十八条提出投资提案时申请成立或登记外国公司需按现行的公司法同时向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递交申请第十九条委员会接受提案并出具批准令时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要同时出具准予外国公司成立或登记的批准书项目主持人或投资人为投资项目更加顺利而申请提前批准成立或登记外国公司时如有充分的理由司局长可提前出具准予成立或登记的临时批准令但提前出具准予成立或登记的临时批准令不应被认为是出具投资批准令第二十条外国人如与国民合作开展受限制或被禁止的项目外国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投资的80委员会可在联邦政府内阁同意下对此项规定适时发布命令做出修改第二十一条合同规定的期限未结束前因得到停止项目令而清帐结算或因项目结束而清帐结算需提前获得委员会的批准并遵从执行现行公司法令条例第四章组建委员会和举行会议第二十二条委员会成员数应为奇数第二十三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年限不得超过三年但如因工作内行和其他需要联邦政府内阁可给予某位成员以多于三年的任期第二十四条委员会的某位成员因某种原因在三年期限未满时不能继续任职补其空缺的成员的任期仅为去职成员的剩余任期第二十五条每月至少要举行两次委员会会议第二十六条开会时委员会主席要担任会议主席如主席不能与会副主席要担任会议主席或主席副主席均不能与会时需秘书长或某个成员担任会议主席第二十七条有50及以上的成员与会会议才有效第二十八条委员会要根据与会的多数成员的意见作出决定未出席会议的成员无权反对否定和修改与会成员的决定第二十九条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相关部委联邦部长或副部长专家和其他需要的人士参加会议第三十条委员会要允许主持投资者或投资和拟帮助他们的人士与会作出说明和参与讨论第五章申请许可令第三十一条投资者或主持者向委员会提交申请时要填写包含以下各项内容的申请格式1并由主持者亲自签字第一款投资者或主持者姓名国籍证明住址项目所在地依法确实实施的项目确实实施管理的总部所在地建立经济组织所在地项目种类第二款如系合资合作需要投资拟参与合资合作项目者的第一款所述有关各项内容第三款与第一款或第二款相关的证据第四款投资者或主持者或参与合资合作者的与项目和资金有关的证据第五款需投资的生产性项目或服务性项目的相关证据第六款投资期建设期第七款国内需投资的地区第八款生产销售拟使用的技术和方式第九款需使用的能源种类和数量第十款建设期内项目需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器材原材料和类似物资的数量及价值第十一款所需的地域和面积第十二款项目每年生产的产量预估或实施服务的预估数额和价值第十三款执行项目每年所需外汇和估计可能得到的外汇第十四款每年在国内外预计销售的数额预估价值和时限第十五款是否划算的经济评估第十六款按照需遵从的现行法律规定撰写的保护环境和社会的计划安排第十七款在国内投资的拟采取的组织形式第十八款如需组建合资企业需填写合资企业协议草案股东投入的资金比例和数额利润分成比例和股东的责任权益第十九款如需组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要填写合同草案组建记录和章程草案公司的获准注册资金股份种类股东拟投入的股份数额第二十款拟投资组织的管理者的姓名国籍住址和职务第二十一款拟投资的组织的总投资国内和国外拟投入的资金比例和将汇入缅甸的外国投资的总价值不同种类的价值和拟汇入的时间第三十二条要将与国民或政府部门组织签署的租地合同草案及与合作企业或双方拟签署合同实施的项目有关的合同草案同申请一起提交第三十三条对投资额巨大的项目和需按环境和林业部所规定的对环境和社会影响进行评估的项目在提交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对环境和社会影响的评估第三十四条提交提案时如系涉及自然资源的投资和与国有经济项目法相关的投资需经相关联邦部委向委员会办公室呈递第三十五条与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无关的投资项目投资者或主持者可直接呈报委员会办公室第三十六条收到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呈报的建议书后委员会要审查所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如完整要接受提案如不完整要对投资者或主持者作出解释说明让他们重新修订补充后再呈报第三十七条为了对完整的建议书按照不同领域进行审查委员会要组织下述部门高管参加的提案审查小组进行审查第一款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第二款关税司第三款国内税务司第四款劳工司第五款电力部的相关司局第六款城市农村与住宅发展司第七款工业监管和检查司第八款贸易指导司第九款计划审查和发展报告司第十款环境保护司第三十八条在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初审时必要时要根据项目的原本情况邀请政府部门组织的专家参加审议第三十九条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司长要作为提案审查小组的领导担负起责任第四十条提案审查小组需每七天举行一次会议对开会之前收到的建议书加以审查后对应接受的提案呈报委员会以依法继续批准程序委员会如批准或否决均要将批准意见或否决的原因以信函或其他联络方式给予答复第四十一条提案审查小组举行会议时可让主持者或投资者或投资者授权的人参加第六章建议书的继续处理第四十二条委员会如接受提案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不同项目的建设所在地要求内比都委员会或省邦政府内阁反馈呈报是否接受批准提案所涉投资的意见要求环境保护和林业部反馈呈报对最大限度地减少给环境和社会造成损害所采取措施的意见第四十三条接到委员会办公室的反馈要求函后内比都委员会或省邦政府内阁需将经审核是否接受批准提案所涉投资的意见由内比都委员会主席或相关省邦总理或总理授权者亲笔签字于接到之日起的七天内以某种最快的方式向委员会报回第四十四条对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给环境和社会造成损害所采取措施的意见环境保护和林业部要由联邦部长或联邦部长授权者亲笔签字在接到征询意见函之日起的七天内以最快的联系方式向委员会报回第四十五条委员会就与提案有关的项目本身或应需征求相关联邦部委的意见或建议时相关联邦部委需自接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的七日内答复委员会未能按此要求做出答复各联邦部委要组建最低由处长或一位处级官员牵头的投资审核答复机构相关部委要给该机构交待本部门有关投资的政策不仅要向委员会提交向该机构授权的情况而且每当更迭该机构成员时也要告知委员会委员会或委员会办公室邀请该机构成员参加会议时可代表相关部委参加会议第四十六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相关意见和审查意见时要将提案提交最近拟举行的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七章审查提案第四十七条委员会要按下述处理投资提案第一款审查提案是否符合外国投资法第四章的基本原则第二款为资金信誉应要求提供下述予以审查1银行账单2公司最后审计报告3公司经营状况报告第三款以下述各项为基础审查项目是否划算有效益1预计每年将获得的纯利润2预计每年将投入的外币和每年将使用的外币3收回成本的时间4提供就业机会的情况5国民收入增加的可能6国内外市场情况7国内消费需求状况第四款责成内行人审查技术工艺是否适当第五款取得环境保护司对保护环境和社会拟采取措施的意见予以审查第六款审查是否对国家和国民负责任是否是重视社会利益的投资第七款审查建议书与现行法律的条款是否相悖第八章出具批准令第四十八条委员会审查提案后如予以同意应在收到该建议书之日起的90天内出具批准令表2并将批准令抄送与项目相关的联邦部委第九章获得批准令后的工作第四十九条主持者或投资者在获得委员会的批准令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或得到延期准许的期限内建成项目项目建成后要在建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委员会报告第五十条投资者应在项目建成后即开始实施生产或服务第五十一条投资项目建设期间要将自身项目情况报告表3每三个月一次以信函或其他某种联系方式不间断地将向委员会呈送第五十二条主持者或投资者在项目建设期间如遇到实施细则第121条所述某种情形时要于遇到情况之时起的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委员会报告第五十三条主持者或投资者就项目本身或其他需求向有关联邦部委政府部门和组织提出执照或批准令或登记申请要按照规定继续处理第五十四条主持者或投资者第一款要遵从环境保护法做好与自身项目相关的环境保护事项第二款要把自身项目建造成对国家和国民有利的负责任的投资项目第三款要配合安排有关负责人适时或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检查第四款在建设自身项目的工厂建筑和其他事项时根据不同工作类型要重视和做到完全达到有关部委规定的标准与所建设的项目相匹配第五款要做好自身项目现场的安全和健康事项方面的安排第六款运输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有毒物品和其他类似物品要遵照相关部委制定的规定惯例和标准执行第七款要保证本企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不损害食用者和使用者第五十五条下达找矿许可令不应包括勘测和开采权投资者在找矿工作结束时如欲获得勘测或采矿权要经矿业部再向委员会申请第十章规定建设期第五十六条投资者要自获得委员会批准令之日起在规定的建设期内完成自己担负建设的项目第五十七条投资者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完成项目建设需提前于原规定建设期未结束前至少60天说明造成迟缓的原因和申请延长建设期限第五十八条投资者提出延长建设期限时委员会要予以必要审查后如认为有延长建设期的充分理由可给予不超过原期限50的延长期第五十九条除非发生自然灾害不稳定冲突示威国家紧急状态武装反抗暴乱战争等不可抗力批准延长建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次第六十条对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项目探矿勘测采矿并能达到有加工和生产获益能力的项目要按照委员会批准令和签署的协议规定确定建设期第六十一条如在原批准期限内或延长的期限内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委员会可收回给予投资者的批注令委员会不需因此原因收回批准令而给投资者支付受损补偿金或赔偿金或其他某种款项第十一章租赁抵押转移股份移交投资项目第六十二条在获准的建设期内投资者在不改变项目种类的的情况下得到有使用或租赁权者的同意如需租赁或抵押获准建设投资项目的土地和建筑则需填写租赁表4或抵押表5向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获准才能实施租赁或抵押如所涉土地为空地闲置地和荒地则要连同联邦政府内阁的批准令一起申报第六十三条收到按第六十二条规定格式提交的申报件时委员会办公室要审查下述各项第一款需租赁或抵押的理由是否正确第二款是否会因租赁或抵押给国家和国民的利益带来损害第三款承租人或接受抵押人有无继续建成项目的能力第六十四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如认为应该批准租赁或抵押则应提交最近举行的委员会会议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做出批准或否决第六十五条如拟将全部股份彻底转移出售给某个外国人或某个国民要填写转移销售表6后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在提交申请时转移销售股份者需同时提交已接受过有关销售股份的纳税审查的证据如系在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上的投资则需同时提交联邦政府内阁的批准令第六十六条收到按第六十五条规定格式提交的申报件时委员会办公室要审查下述各项第一款转移销售全部股份的理由是否正确第二款是否因转移销售全部股份而可能给国家和国民带来损害第三款接受转移和销售股份者有无继续建成项目的能力第六十七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如认为应该批准转移销售全部股份则应提交最近举行的委员会会议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做出批准或否决第六十八条得到转移销售批准令后转移销售全部股份者要将自己手中的委员会项目批准令送还给委员会办公室第六十九条购买全部股份者如系外国人可向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按照现行公司法申请成立外国公司或申请登记如销售股份者同意也可继续使用现公司的名称第七十条购买全部股份者如系国民要依照缅甸国民投资法向委员会申请批准令得到委员会的批准后要依照现行公司法在投资和公司指导司登记注册为缅甸国民公司第七十一条出具新的项目批准令时原投资者如还有依照外国投资法第二章税收减免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享受的减免权购买股份者可以在剩余的年限内继续享受如超过了享受减免权的年限不能因出具新的批准书而再次享受这些权利第七十二条如拟将部分股份彻底转移出售给某个外国人或某个国民要填写转移销售表7后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第七十三条收到按第七十二条规定格式表7提交的申报件时委员会办公室要审查下述各项第一款转移销售部分股份的理由是否正确第二款是否因转移销售部分股份而可能给国家和国民带来损害第三款接受转移和销售不分股份者有无继续建成项目的能力第七十四条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后如认为应该批准转移销售部分股份则应提交最近举行的委员会会议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做出批准或否决第七十五条得到批准后要依照现行公司法连同委员会的批准令向投资和公司指导司局提交股份转移登记申请第七十六条在执行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和七十三条时委员会办公室可经委员会同意根据需要组建有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内行人士参加的审查机构第十二章投保事宜第七十七条获得批准令的经济项目需在国内有经营保险业权的保险企业投保以下险种第一款机器设备险第二款火险第三款水险第四款人身伤害险第五款自然灾害险第六款寿险第七十八条要根据项目种类投买某一项现行法律条例规定惯例规定的其他险种第十三章录用职员和工人第七十九条投资者提交建议书时需将熟练工种拟录用的熟练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数量或非熟练工人的数量一并报上第八十条在项目运营获益时要按照外国投资法第十一章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使用国民熟练工技术人员和职员在录用时工资不得少于相关法律实施细则条例规定惯例命令公告和指示所规定的标准第八十一条投资者在录用职员工人需符合现行劳工事务法第八十二条投资者录用缅甸国民职员工人或录用外国职员工人要自录用之日起的30日内依照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部的规定签署录用合同第八十三条为提高缅甸职员工人的技术水平投资者要将培训员工的年计划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交给委员会办公室第八十四条投资者要在委员会支持下为在按批准令建设的投资项目工作的外国职员工人依有关外国劳工的法律填写工作许可表8向劳动就业和社会福利部提交申请要填写国内居住许可表9向委员会申请在缅甸国内居住证第八十五条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依照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提出的申请后要请在委员会设立的有关部门联合工作机构的相关部门的代表审查并出具许可令第八十六条投资者要在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注册以从与社会福利法相关的工作部门及其关联的工作部门得到缅币或外币使所有员工能享受到社会福利法赋予的权利第八十七条投资者在项目开始建设的15天内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登记注册并将已注册登记的告知函连同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登记证复印件呈报给委员会办公室第八十八条投资者要每六个月向委员会提交未拖欠在社会福利机构投入资金的相关社会福利办公室的证明第八十九条投资者在协议年限到期尚未提取应得利益时要将未拖欠在社会福利机构投入资金的说明连同相关社会福利机构的证明一起呈报第九十条对雇主或雇主组织与工人或工人组织之间发生的争端要依照解决劳工争端法予以解决第九十一条对与投资项目和相关外国人入境生活相关事项要遵照有关移民法实施细则管理命令指示函条例规定执行第十四章税收减免权第九十二条投资者或主持者为享受外国投资法第十二章第二十七条第2至第十一款赋予的减免税权中的某项多项或者全部可填写减免税表10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第九十三条收到投资者或主持者按第九十二条提出的减免税申请投资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审核批准在审核过程中投资委员会可向投资者或主持者或相关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或其它相关项目组织索要所需证据文件进行审查第九十四条生产性项目或服务性项目正式运营的时间按下述规定第一款出口产品的生产性项目以装船单空运单或其它类似的国际通用的证书所标明的日期为准该日期不得超过建设期结束之日起的180天第二款在国内销售产品的生产性项目以得到第一笔收入为准该日期不得超过建设期结束之日起的90天第三款服务性项目以项目开业之日为准该日期不得超过以建设期结束之日起的90天第九十五条投资者或主持者要依照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以报告表11将服务性项目或服务性项目以获利为目的开始运营的日期报告委员会第九十六条委员会在批准减免税时对主持者或者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可以确定批准其以获利为目的开始运营的日期在批准时要规定说明减免税的种类和现有的期限并将批准事项通知主持者或投资者第十五章土地使用权第九十七条委员会可在联邦内阁的事先同意下为其给投资者批准的某个经济项目的建设从有租赁或使用权者手中租赁所需的下述土地1政府有管理权的土地2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所有的土地3国民私有的土地第九十八条有利用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经营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和与之相关联的其它经济发展项目的投资者可按照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管理法租赁使用所需的土地第九十九条对投资者确需的土地的租赁期或使用期委员会可根据项目种类和投资额从有租赁权或使用权者手中先批准租赁50年第一百条根据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批准租给投资者的租赁期限期满后投资者有继续经营的需求时如得到有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的同意委员会可按照投资额和项目种类一次性批准延长时限10年共可批准两次第一百零一条在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上进行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或与之相关联的其它经济项目投资时要依照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管理法向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中央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执行时要按照该法规定并根据种植项目和养殖项目的投资额可先批准租赁或使用30年在批准期限期满后可为有继续经营需求的项目根据项目种类和投资额按照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管理法再次予以批准第一百零二条投资者可以适当的技术和资金比例与拥有经营权的国民在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上合作经营种植和养殖项目第一百零三条获得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租赁或使用权者拥有租赁或使用的权利要按照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缴纳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保证金第一百零四条获得空地闲置地和荒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只有在获得联邦政府内阁的同意后才能出售置换或进行其他变更转移第一百零五条投资者如拟按作物的季节以平等合作的田地承包制度在国民有经营权的土地上实施农作物生产种植的经济项目只能以与国民投资者合作的方式进行第一百零六条投资者可在国民有经营权的土地上以适当的技术和资金比例与国民合作经营种植和养殖项目第一百零七条为能促进整个国家的发展在联邦政府内阁的同意下在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的地区委员会可给予投资者多于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所规定的土地租赁或使用期的期限最长可多准予10年的享有权第一百零八条投资者或主持者为得到实施某个经济项目而需使用的土地要填写土地租赁表12并连同有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同意出租的证明一起提交给委员会第一百零九条委员会收到依照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八条提交的申请后要根据项目所在地区征求内比都委员会或省邦政府对申请人拟使用的土地是否同意的意见第一百一十条拟使用的土地如系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所有或管理的土地相关政府部门政府组织需将同意租赁的意见连同写明地址的函一起提交给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一条在获得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土地租赁事宜时有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与投资者要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提交给委员会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所有的土地租赁费委员会只能按相关联邦部委确定的租金标准予以批准必要时可提交联邦政府内阁处理第一百一十三条投资者向有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租赁土地双方需协商根据租金和租期按时价逐年签署合同事宜并将双方同意的租金标准呈报给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条确定整个租赁期土地租金标准时要以开始租借之日起365天应支付的租费为基础计算按年计租第一百一十五条租赁政府部门政府组织所有的土地时相关部门组织要向投资者收取土地使用保险金第一百一十六条出现下列与土地租赁相关的情况时委员会可终止土地租赁和批准的项目第一款拥有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者向委员会投诉投资者未按合同中所做承诺支付土地租赁费或没有履行合同的其它承诺经调查证明属实的第二款对投资者在租赁的土地上违反某个现行法律的提交给委员会的有关投诉经调查证明属实的第三款投资者因被公示列入黑名单或因违反现行法律而被依法审判法院或某个执政当局决定终止其投资的经济项目第一百一十七条投资人第一款因不划算出现亏损或其它原因而需停止其正在执行的项目应至少提前六个月通知委员会第二款在批准用于经营种植养殖项目或政府允许的其它合法项目的空地闲置地和荒地上如发现自然资源矿产古代文物古代标志性建筑宝窟需自发现起24小时内向委员会报告第三款履行信守与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签订的合同承诺后在租赁期满时投资者应于双方清帐结算完结之日起的7天内将土地交还给有土地租赁或使用权者第四款因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六条所述某项原因或其它原因导致土地租赁期未满而项目停止为避免土地租赁权或使用权所有者的损失要按照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支付租赁费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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