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缅甸新投资法对我国企业走出去的影响研究
缅甸政府提出要把缅甸从一个贫穷的农业国转变为一个生活富足、经济发达的现代化高科技工业国家。这是个充满挑战的目标,缅甸政府也正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做出各种努力。在法律方面,缅甸政府继1988年颁布《外国投资法》,采取鼓励外国投资,实行对外开放的政策后,又相继颁布了《外国人投资法实施细则》、《国家企业经济法》、《国营企业法》等条例和法律,宣布实行市场经济,并逐步对外开放,允许外商投资,农民可自由经营农产品,私人可经营进出口贸易,鼓励发展私人企业。同时,缅甸政府也着手对税制进行改革。税制改革的主要举措是颁布了三部法律,即《商业税法》、《仰光城市发展法》和《关税法》。上述三部法律连同《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和《所得税法》共5部法律(及其修正案或补充规定)是与外资公司的税务直接相关的主要法律,这些法律对外资企业的征税及其优惠政策做了规定。为促进缅甸的经济发展,2011年1月颁布《经济特区法》,同年,缅甸国家和平发展委员会又颁布第2011/17号法律《土瓦经济特区法》,内容较之前的《经济特区法》更充实,规定得更详细、具体。《经济特区法》和《土瓦经济特区法》的内容涉及到了若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外汇可以免税,这有助于外商到缅甸投资。2012年8月,出台《缅甸外汇管理法》,同年11月2日,出台了新的《外国投资法》,鼓励外国人到缅投资。综上不难看出,缅甸政府正努力改善缅甸的法律投资环境,目前的投资法律制度较之前相比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目前,中国的经济出现强势地位的趋势,这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非常好的基础。因为它间接提高了中国企业的可信度,提升了中国企业的国际形象。我国积极鼓励企业“走出去”,但同时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投资的风险防控。2012年11月2日出台了新的《缅甸外国投资法》,对我国企业“走出去”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一、缅甸新《外国投资法》对我国企业到其投资之利
(一)明确了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缅甸于2012年11月颁布新投资法。该法确立了缅甸吸引外国投资的法律基础,加强了国家对外国投资的有效保障。这意味着,外国投资者依缅甸法律程序建立的外资企业同其国内企业一样享有缅甸法人的地位,投资法宣告了外资企业在缅甸市场具有的法律保障。
(二)投资者权益的有力保障第一,投资者税后利润的自由支配。为保障投资者权益,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可以通过涉外银行按汇率汇往国外。
第二,对财产国有化和被征收给予补偿。财产国有化和被征收问题,对外国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和利益保护问题。缅甸对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三,外汇管制的放宽。2012年8月11日,缅甸总统吴登盛签署颁布了联邦议会通过的外汇管理法,《缅甸外汇管理法》共有13章,规定了缅甸国内、国外居住者持有、携带、使用、兑换外汇的有关事项,以及投资者、中央银行使用外汇的相关规则。
(三)投资方式灵活要顺利实现到缅甸投资,投资者还应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情况来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的规定,投资者投资根据现有法律组建公司,外国资本与国民资本的比例可根据双方商定办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按100%的外资进行投资。因此,外资企业在组建企业时有两种主要形式,即可设立合资企业,也可以设立独资企业。此外,在实际运作中,中国企业还可以选择BOT等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者可根据自己的投资项目灵活选择投资方式,强调意思自治,《外国投资法》中表现为根据双方合同进行合作。
合资企业是指由投资双方共同投入资本,组成一个经济实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共同研发、共同生产、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设立独资企业是指投资者在缅甸独立投资建业的企业,即投资者独立出资经营、归投资者所有和控制、由投资者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
(四)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为了实现吸引外资的目的,缅甸《外国投资法》对内外资提供统一的投资优惠政策。根据缅甸《外国投资法》7条规定:本着“开发资源保障内需,扩大出口;增加就业机会;发展人力资源;发展银行金融业、高级公路、跨国公路、国家电力及能源和现代信息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有利于国家整体发展的高等级铁路、航运及航空事业;增强国民的国际竞争力;打造具国际水准的企业”的宗旨,缅甸政府鼓励外资向除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投资。在规定的领域,政府提供优惠政策主要是:税收优惠、免除关税、享受国民待遇和减免贸易税。
第一,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指税收主权国家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政治或经济目的,通过制定倾斜性的税收策法规来豁免或减少经济行为或经济成果的税收负担,是国家利用税收杠杆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一种手段。税收优惠在缅甸《外国投资法》中的具体表现是:制造业及服务业从开始经济运行第1年起连续5年免所得税。并视项目情况延长减免期限。项目享受5年减免所得税后,如果连续2年出现亏损,则从亏损年起连续后3年减免所得税。这样一来,减免税的优惠期(含延长期)最长达到了8年。若项目利润作为专项资金在1年内用于追加该项目投资的,减免所得税。缅甸《外商投资法》第18条第7款还规定:“对在经济落后及交通不便地区的外国投资项目,经政府同意后,委员会可延长第十二章规定的税收减免期限”。另外,项目设备、建筑物及其他资本的折旧,按规定折旧率计算后从利润中扣除,在境内从事项目有关的研发费用,从利润中扣除。
第二,免除关税,首先,对出口产品减免50%所得税。其次,项目建设期间必要的进口设备、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国内税或两项并减。另外,项目竣工后头3年进口的生产用原材料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最后,经委员会同意,对投资期限内扩大投资规模所必须的进口设备、零配件及其他物资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项并减。
第三,享受国民待遇和减免贸易税,缅甸外商投资法第27条第5款和第11款分别规定:“外国人缴纳所得税税率享受国民待遇”和“投资企业对出口产品减免贸易税”。
(五)土地使用期限较长在缅甸,外商投资者对土地的使用年限最长可达70年之久。缅甸《外国投资法》规定,委员会根据投资项目和规模批准土地使用期限50年,土地使用到期后委员会可视情延长连续2个1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其中,若为发展经济,经政府同意后委员会可批准在取得与土地租用人或使用人的初期协议后进行投资。经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