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 资 协 议
年 月 日
本《增资协议》(以下简称为“本协议”) 由下列各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国籍:
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国籍:
丁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上述任何一方单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
释义
为本协议之目的,除非另有规定,本协议中出现的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 指 ,即本协议之丁方。
“投资人” 指 或其指定的其他方。
“现有股东” 指本次增资前公司的所有股东,即本协议之乙方。
“创始人” 指 ,即本协议之丙方。
“核心员工” 指附件五《管理层及其他核心人员名单及职务表》中所列明的人员。
“增资” 指投资人以人民币 万元投资款为对价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的行为。
“投资款” 指投资人认购本次增资中新增的注册资本所支付的价款,即人民币 万元。
“本次增资股权比例” 指本次增资完成后,投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比例,即在全面稀释基础上的 %。
“股权” 指公司注册资本所对应的公司股东权益。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不时发布的修订和补充。
“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 指公司为本协议项下的增资在工商登记机关完成变更登记,投资人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持有新增的注册资本,投资人委派的人员被登记为公司董事,且公司获得新的营业执照之日。
“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 指公司或经重组后的境内外上市主体的股票在经投资人认可的知名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达克斯(NASDAQ)或香港交易所)上市和挂牌交易。
“不可抗力事件” 指本协议第十条中规定的任何事件。
“保密信息” 指无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由一方以书面、口头或任何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的向其他方披露的具有保密性质的所有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与披露信息一方的产品、经营、规划或设想、知识产权、市场机会及业务、本协议项下所述的所有交易有关的信息。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人民币、元” 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中国法律” 指中国各级立法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正式颁布并为公众所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等。
鉴于:
1、公司系依照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 年 月 日,目前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目前主要从事 等业务(“主营业务”)。
2、现有股东共计持有公司 %的股权,其中 持有公司 %的股权,对应其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持有公司1%的股权,对应其认缴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3、为提升公司的运营能力,各方同意投资人以认购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方式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
为此,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中国法律的规定,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公司增资事宜达成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执行。
交易概述
1.1增资
投资人同意,以公司增资前估值人民币 万元,增资后估值人民币 万元(“本次投资后公司估值”)为基础,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投资款”)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万元,取得增资后公司全面稀释基础上的20%(“本次增资股权比例”)的股权。投资款中,投资人投入的人民币 万元计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剩余的人民币 万元将作为本次增资的溢价款计入公司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万元增加至人民币 万元。
1.2预留员工激励股权
在本次增资的同时,公司应完成预留的员工激励股权池的设立。员工激励股权池将占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的15%,对应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该等股权和注册资本由现有股东按其持有的股权相对比例出让给员工激励股权池,并由 代持,为此, 应向 转让注册资本 万元,且 应向公司出具如附件二所示的《代持确认函》,确认其代持 的股权(对应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是公司预留的员工激励股权,同时认可并同意其代持的预留员工激励股权不属于个人资产,亦不应当就此实际享有相关的股东权利,且应根据公司董事会(包括投资人董事)所确定的员工激励股权安排处置该等代持股权。
1.3在第1.1条和第1.2条所述之交易完成后,投资人和现有股东持有的公司注册资本及在公司持有的股权比例变更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
%
预留的员工激励股权
%
%
合计
100%
注:上表中的“预留的员工激励股权”对应的出资额和股权比例由 代持,故 在公司章程中显示持有的出资额应为 万元,持股比例为 %。
1.4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公司预算和营业计划,将投资款用于技术和产品的完善以及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或董事会(包括投资人董事)批准的其他用途。
投资款的支付及支付先决条件
2.1投资款的分期支付
本协议项下的投资款由投资人分两期向公司支付,其中第一期应付的投资款为人民币 万元(以下简称为“第一期投资款”),第二期应付的投资款为人民币 万元(以下简称为“第二期投资款”)。
2.2第一期投资款支付先决条件
除非投资人作出书面豁免,投资人支付投资款的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实现为前提:
(1)本协议及本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所述之各项交易对应的法律文件均已经相关各方正式签署;
(2)公司现有股东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批准公司本次增资和本协议第1.1条和第1.2条所述之各项交易,且公司现有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新增注册资本的权利和对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如附件一所示(“公司章程”),批准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为三名,其中一名董事由投资人提名;
(3)公司已在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本次增资和第1.1条和1.2条所述之交易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使得公司登记在案的股权结构如本协议第1.3条所示,并取得新的营业执照;
(4) 已向公司出具如附件二所示的关于代持预留的员工激励股权的《代持确认函》;
(5)现有股东及公司已向投资人提供了令投资人满意的全部材料和说明;
(6)投资人已经完成对公司的商业、法律和财务的尽职调查,且对尽职调查结果满意;
(7)公司已获得从事其目前的业务经营所需要的资质、许可、批准等;
(8)从本协议签署日(包括签署日)至付款之日前,公司、现有股东及公司在本协议第四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在重大方面是持续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并且不存在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过渡期安排的行为;
(9)公司已经收到创始人就其在公司中的工作和服务签署的内容如附件三所示的《承诺函》;(10)公司已分别与主要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签署令投资人满意的劳动合同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协议规定核心员工在其就职于公司的期间及其离开公司后的至少3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投资于与公司相竞争的相关业务;
(11)截止至付款之日,不存在且没有发生对公司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变化或其他情况;
(12)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公司本次投资的法律、法规、法院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现有股东、投资人、公司或对公司的投资产生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13)截止至付款之日,公司的商业、运营、资产、负债或其他财务状况无任何对公司严重不利的变化。
2.3支付方式和时间
在本协议第2.2条规定的支付先决条件成就或被投资人书面豁免后,公司应向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包括支付先决条件成就的事实且在该书面通知中附上证明支付先决条件成就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新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等。投资人应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其应付的投资款人民币 万元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2.4第二期投资款支付先决条件、支付方式和时间
2.4.1支付先决条件
除非投资人作出书面豁免,投资人支付第二期投资款的义务以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实现为前提:
(1)第一期投资款支付后四个月内。
(2)本协议第2.2条规定的各项条件仍然处于满足状态。
2.4.2支付方式和时间
在本协议第2.4.1条规定的支付先决条件成就或被投资人书面豁免后,公司应向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中包括支付先决条件成就的事实且在该书面通知中附上证明支付先决条件成就的文件。投资人应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第二期投资款,即人民币 万元支付至公司指定的账户。
资金来源合法性承诺
投资人有义务保证此次投资公司的投资款为投资人合法取得与拥有。
过渡期安排
3.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本次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的期间为过渡期。
3.2在过渡期内,公司承诺,如需进行第5.1.1条和第5.2.3条所列的事项,应取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
3.3在过渡期内,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公司应向投资人及其代表提供其所合理要求的有关公司的资料。公司保证向投资人及其代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4现有股东和公司不得违反本协议项下的陈述和保证条款或其他承诺;在得悉有关对公司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后,应立即书面通知投资人。
3.5投资人应严格履行并促使其委派的代表严格履行对于从现有股东或公司处获得的所有信息的保密义务,未经公司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使用。
现有股东及公司的陈述与保证
除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披露的各项事项外,公司和现有股东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就签署日及签署日之前公司的情况作如下陈述和保证,并确保该等陈述和保证在投资人支付各期投资款之日仍然有效,且该等陈述和保证的真实、准确、完整,是投资人签署本协议并完成增资的前提条件。
4.1公司和现有股东提供的信息
在本协议的起草和谈判期间,由公司和现有股东为本协议项下的交易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4.2公司事项
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3授权和交易的有效性
4.3.1公司及现有股东自愿并拥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协议所述之交易。
4.3.2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与公司的章程、或公司及/或现有股东各自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不存在冲突。
4.4监管事项
4.4.1许可和备案
除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披露的各项事项外,公司已取得经营其现有业务和拟经营的业务的所有必要资质、许可、批准、备案、授权等,不存在因未取得相应许可、批准、备案、授权或同意而已经或可能导致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4.4.2遵守法律
除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披露的各项事项外,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经营活动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工商、财政、税务、劳动等方面,不存在任何重大违法行为,且未受到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形式的警告或处罚。
4.5收支管理
4.5.1往来款
(1)公司的资金或资产均被用于合法用途,不会因其资金或资产的使用而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公司的资金或资产的积累或使用均依法恰当记录于相关账簿和记录中。
(3)公司的所有付款或代表公司做出的所有付款已依法恰当记录。
4.6资产所有权
4.6.1所有权
除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披露的各项事项外,公司对其拥有的重要的资产拥有完整且可出售的所有权和权益,且该等资产未受任何产权负担的限制。
4.6.2应收款
除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披露的各项事项外,公司无任何应收款。
4.6.3对外投资
除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披露的各项事项外,公司未设立任何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无对外投资。
4.7财务事项
4.7.1财务文件和账目
公司及现有股东各自所提供的全部财务文件或说明均为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且没有任何可能对本协议所述之交易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重大遗漏、隐瞒或误导性陈述。且公司的法定簿册、帐簿、管理帐目和其他记录:
(1)是最新的,真实、公正地反映了实际情况,并且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和公认会计准则保持一致;
(2)完全、准确地记录了需记录的所有资料且无误导性。
4.7.2流动资金
除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披露的各项事项外,于本协议签署日,公司不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借贷,在本次增资的出资日,公司有充足的流动资金,持续开展业务。
4.7.3关联交易
公司与其任何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在任何方面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交易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交易条件符合公平原则,公司不会因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交易而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8重大合同
4.8.1重大合同
截至投资人将投资款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之日,公司不存在下列协议或安排:
(1)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将使该等协议终止、解除或造成公司违约的情形;
(2)除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明确披露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对第三人的保证、补偿、担保或其他或有负债的承诺。
4.8.2违约
除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披露的各项事项外,公司未在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项下有或可能有重大违约。本条所称之重大违约指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违约情形。
4.9客户和供应商
4.9.1业务关系
截至交割日,就现有股东所知,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不会导致公司的任何重要客户或运营商停止与公司的任何交易、或改变交易规模。
4.9.2资助
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不会造成对公司的任何投资或其他资助或补贴的全部或部分收回。
4.10知识产权
4.10.1知识产权
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列明了公司及现有股东和核心员工拥有的著作权、商标专用权和域名情况。除公司已向投资人披露的情况外,公司不存在与第三方共有有关商标权或著作权或域名的情况。
4.10.2无侵权行为
除已向投资人披露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行为。
4.10.3保密信息
公司对其的保密信息采取了必要措施予以保密。
4.10.4知识产权的充分性
公司通过受让取得的知识产权将不受制于任何产权负担。
4.11劳动
4.11.1雇员
本条款所称雇员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以及由劳务派遣单位向公司提供的劳动者。公司已向投资人提供的信息包括,(1)公司的员工(包括名单、职务、薪酬);及(2)公司所使用的劳动合同文本。
管理层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其本人且其将促使公司核心员工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年内不主动离开公司。
4.11.2合规
公司一直遵守中国法律有关于劳动管理的全部规定,没有因违反劳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劳动管理部门处罚之情形。
4.12诉讼
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的或可预见的针对公司及/或现有股东之任何一方或几方,或针对公司任何关联方、董事,或针对公司任何资产或股权,或针对公司生产或经营活动的诉讼、仲裁。
4.13对第三方的责任
除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披露的各项事项外,公司未因也不会因其前身、其关联方、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对任何实体或自然人承担的任何责任而向任何实体或自然人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除公司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和附件四所示的披露清单披露的各项事项外,公司不存在任何或然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没有为任何实体或自然人提供过任何形式的担保与保证;以及不存在其他罚款、税务处罚、费用超支等情形。
4.14税务保证
公司的财务制度、账簿、凭证和发票的管理和使用、纳税申报均符合中国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任何欠税、迟缴税款、偷漏逃税、骗税等任何违反税收法规的情形。公司不存在被税务机关处罚的行为。
第五条 本次增资后的股东会和董事会
5.1 公司的股东会
5.1.1股东会职权
公司的股东会由现有股东和投资人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修改公司章程;
(2)对公司或其子公司(如有)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股东、调整现有股权比例等作出决议;
(3)对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或设立子公司等事项作出决议;
(4)提前终止或解散公司或对公司进行清算;
(5)任何对投资人在公司中的持股产生稀释或降低效果的行为;
(6)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变更董事会人数,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7)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其中应当包括对公司薪酬计划的预算)、决算方案,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8)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9)出售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资产,或者将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的知识产权许可他人使用;
(10)公司资金用于投资人同意的投资款用途之外的任何用途;
(11)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股东协议规定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同意(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的同意)方可通过决议。
5.1.2股东会会议
公司章程将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召集方式和表决程序等有关股东会会议的事项。
5.2 公司的董事会
5.2.1董事会组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三人,其中,现有股东有权提名二名董事,投资人有权提名一名董事(“投资人董事”)。董事会应由二名以上董事(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5.2.2董事的任免。董事每届任期为3年,经提名方继续提名和股东会选举可以连任。只要投资人尚持有公司股权,其即有权提名一名董事,其他股东应当予以批准并在股东会上选举投资人提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