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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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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买醉 上传于:2024-04-04
增值税纳税调整 1、摘要: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及时正确地账务调整,否则将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文中对如何引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进行账务处理作了阐述,将应补退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好处是: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能避免打乱正常核算程序,这种调账方法能有效地解决调账工作量大的问题。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额,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谓“增值税“。增值税的纳税额应为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正数,则为当期应交数,若为负数,则为留待下期扣除的待扣税金。增值税的价外税特点使得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进行账务处理有一定的难度。增值税的纳税企业在税收检查后,必须按税务部门的意见进行账务调整,否则就会造成税企双方在涉税记载上的不一致,影响税收征管,即使进行了账务处理,假如处理有误,也会出现明补暗退、前补后退或重复退税、重复收税的情况,有些企业在增值税检查之后,虽然如数补交了税款,但由于没有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企业在缴纳下期税款时,有可能又将补交的税款抵扣回去,造成税收流失。因此财会人员对查补税款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增值税查补之后及时正确地进行账务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其调账方法如下: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在此基础上,还要对该余额进行处理: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本科目;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上述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科目;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上述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该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具体调账方法如下: 一、年终结账前的查补调账 年终结账前检查发现的补税可直接调整损益或其他有关科目,即: 1.销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 a税率使用有误。因税率使用错误造成的少提销项税,记: 借:本年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假如发生多提,则用红字做上述分录。 b价外费用未提销项税。假如企业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包装费、延期付款利息等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来计提销项税,应按新售货物适用的税率计算出应补增值税后,作账务处理: 借:其他应付款 本年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c视同销售业务来计税。假如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发工资或无偿赠予他人等视同销售业务未计提销项税,应按当期同类货物的价格或按组成价计算销售额后计提销项税进行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本年利润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进项税方面的账务处理 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假如取得的进项税凭证不合法抵扣了进项税的,应作下列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 库存商品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擅自扩大抵扣范围。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及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货物不应抵扣进项税额,假如企业进行了抵扣,检查发现后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非正常损失的货物进项税应转出未转出。企业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等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其应负担的进项税应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列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等有关科目,经检查发现未作转出处理的应进行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少抵扣进项税。假如企业少抵扣了进项税,按规定计算出少抵扣的税额后进行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二、年终结账后的查补调整 对以前年度增值税进行检查补税,假如涉及损益科目的,应将查增、查减相抵后的应补增值税记: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假如涉及非损益科目,按结账前的有关账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 上述将应补退增值税直接计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的好处是: ①将日常税务会计核算与纳税检查会计核算从账目上分开,能分清核算期的进销项金额与以前查补税款的金额、比较直观,也不会影响以后纳税期的检查工作; ②直接调入“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能避免打乱正常核算程序; ③这种调账方法能有效地解决调账工作量大的问题。 2、1.增值税销项税的调整项目   (1)少计或不计收入的账务调整。主要包括由价外费用、逾期押金、未按规定冲红票、以旧换新销售、还本销售等 经济 事项而引起 会计 处理上少计或不计收入,达到少计销项税的目的。   若该收入属于本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该收入属于以前年度,可作如下的会计分录:   借:应付款账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视同销售行为的账务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而未申报应交增值税的,应视为偷税行为。检查调整时,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如下会计分录:   属于上述(一)、(二)、(三)三种情况的视同销售行为,且查补属于本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冲销原会计分录,同时记: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商品销售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然后结转销售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等)     贷:库存商品等   查补属于以前年度增值税的,应作如下处理:   借:应付帐款等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属于上述(四)、(五)、(六)、(七)、(八)五种视同销售行为的,无论是属于本年度的,还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应付利润、应付福利费、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增值税进项税的调整项目   (1)违法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对于违背上述第(一)条规定,将购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抵扣,无论是本年度或是以前年度查补增值税,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对于违背上述第(二)至(六)条规定,将购进材料、物资改变用途,非常损耗或者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而又未作进项税转出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发生的,均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材料物资、应付福利费、待处理财产损益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违规平销行为的账务调整。对未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 问题 的通知》有关规定申报纳税的,所发生的偷税,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若所获补贴为货币资金的,可作如下 会计 分录调整: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若所获的是物资补贴,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本年利润(或资本公积金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超前抵扣的账务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文)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工业 生产 企业 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尚未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而超前抵扣进项税的,若发生在1998年1月1日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申报抵扣。”(国税发[1995]015号文)这时,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物资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若纳税人1998年1月1日后,发生了上述超前抵扣行为,也按上述 方法 调账纳税,不按偷税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0号文)规定,当商业企业、购进劳务单位支付款项,工业企业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仍可继续抵扣进项税,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同时,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4)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抵扣行为的账务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   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调减基金留抵的进项税款。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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