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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望 上传于:2024-05-06
案例5-1 某投资者依据现有的资源欲投资于商品零售,若新设成立一家商业企业,预测每年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30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210万元,符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若分别新设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预测甲企业每年度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6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112万元;乙企业每年度可实现的销售商品价款为140万元,购进商品价款为98万元。甲、乙企业只能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缴纳率为3%。 分析要求:采用增值率筹划法为该投资者进行纳税人类别的选择。 1.该企业不含税增值率(R)=(300-210)÷300=30当企业的实际增值率(30%)大于平衡点的增值率(23.53%)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企业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以降低税负。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300×17%-210×17%=15.30(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160+140)×4%=12.00(万元) 因此,成立一家商业企业应纳增值税额15.30万元,分别成立甲、乙两家商业企业共计应纳增值税额12万元,可降低税负3.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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