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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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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增值税纳税筹划案例 http://www.cctax.net/new1_view.asp?newsid=16069 一、纳税人身份的认定 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差别待遇为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人们通常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但实际并非尽然。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税收支出,以降低现金流出总量。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在暂时无法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下,实现由小规模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的转换,必然会增加会计成本。例如,增设会计账簿,培养或聘请有能力的会计人员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由于税负减轻带来的收益尚不足以抵扣这些成本的支出,则宁可保持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假定某物资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算制度也比较健全,符合作为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45.9万元(300万元×17%-300万元×17%×10%)。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60万元和140万元,那么两者就都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6%的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分别缴纳增值税9.6万元(160万元×6%)和8.4万元(140万元×6%)。显然,划小核算范围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可较一般纳税人减轻税负27.9万元。 企业选择哪种纳税人对自己有利呢?主要方法有以下三种: 1.增值率判断法。在使用增值税税率相同的情况下,起关键作用的是企业进项税额的多少或者增值率的高低。增值率与进项税额成反比关系,与应纳税额成正比关系。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收入×(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收入(不含税)-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不含税)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收入×17%-销售收入×17%×(1-增值率)                   =销售收入×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收入×6%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计算如下: 销售收入×17%×增值率=销售收入×6% 增值率=6%/17%×100%=35.3% 于是,当增值率为35.3%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35.3%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35.3%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2.抵扣进项税额物资占销售额比重判别法。上述增值率的计算公式可以转化如下: 增值率=(销售收入-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购进项目价款/销售收入       =1-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 假设抵扣的购进项目占不含税销售额的比重为x,则: 17%×(1-x)=6% 解得平衡点为: x=64.7% 这就是说,当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占销售额的比重为64.7%时,两种纳税人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大于64.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可抵扣的购进项目占销售额的比重小于64.7%时,则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3.含税销售额与含税购货额比较法。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6%)×6% 解得平衡点如下: x=61%y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 61%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企业在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选择纳税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增值税的递延纳税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在购进货物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人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并利用通货膨胀和时间价值因素相对降低税负创造了条件。 [例1]某工业企业1月份购进增值税应税商品10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购进价款100万元,进项税额17万元。该商品经生产加工后销售单价12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月销售量100件(增值税税率17%)。则各月销项税额均为2.O4万元(1200×100×17%)。但由于进项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1~8月份因销项税额16.32万元(2.04×8)不足抵扣进项税额17万元,在此期间不纳增值税。9、10两个月分别缴纳1.36万元和2.04万元,共计3.4万元( 2.04万元×10-17万元)。这样,尽管纳税的账面金额是完全相同的,但如果月资金成本率2%,通货膨胀率3%,则3.4万元的税款折合为1月初的金额如下: 1.36/(1+2%)9×(1+3%)9+2.04/(1+2%)10×(1+3%)10 =2.1174万元 显而易见,这比各月均衡纳税的税负要轻。 需要指出的是,对税负的延缓缴纳,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纳税人必须严格把握当期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这个要点。只有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进行税额才是法定的当期销项税额或进项税额。 三、充分利用市场定价自主权 增值税的有关法规对企业市场定价的具体幅度没有具体限定,即企业拥有《企业法》所赋予的充分的市场定价自主权。这就为企业在利益统一体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价格及利润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活动提供了条件。 [例2]甲、乙、丙为集团公司内部三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彼此存在着购销关系:企业甲生产的产品作为企业乙的原材料,而企业乙制造的产品的80%提供给企业丙。有关资料见表7-19。 表7-19                甲、乙、丙三企业现状 企业 增值税率(%) 所得税率(%) 生产数量(件) 正常市价(元) 转移价格(元) 甲 17 33 1000 500 400 乙 17 33 1000 600 500 丙 17 33 800 700 700 假设企业甲进项税额40000元,市场平均年利率24%。如果三个企业均按正常市价结算货款,应纳增值税额如下: 企业甲应纳增值税额=[(1000×500×17%)/(1+17%)-40000]                   =7265O-40000                   =32650(元) 企业乙应纳增值税额=[(1000×600×17%)/(1+17%)- 72650]                   =87179-72650                   =14529(元) 企业丙应纳增值税额=[(800×700×17%)/(1+17%)-87179×80%]                   =81368-69744                   =11624(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32650+14529+11624                     =58803(元) 但是,当三个企业采取转移定价时,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企业甲应纳增值税=[(1000×400×17%)/(1+17%)-4000]                 =58120-40000                 =18120(元) 企业乙应纳增值税=[(800×500+200×600)/(1+17%)-58120]                 =75556-58120                 =17436(元) 企业丙应纳增值税=[(800×700×17%)/(1+17%)                  -(800× 500× 17%)/(1+17%)]                 =81376-58120                 =23247(元) 集团合计应纳增值税额=18120+17436+23247                     =58803(元) 如果从静态的总额来看,前后应纳的增值税额是完全相同的,而集团公司总体税负的减轻恰恰是隐藏在这一外显数额的相同之中。在此具有决定作用的是纳税支付的时间差异。由于三个企业的生产具有连续性,这就使得本应由企业甲当期应纳的税款相对减少14530元(32650元-18120元),即延至第二期缴纳(通过乙企业);当然,这使得企业乙第二期与企业丙第三期分别增加了2907元和11623元,但各期(设企业生产周期为三个月)相对增减金额折合为现值,则使纳税负担相对下降了1471元[14530元-2907元/(1+2%)3 -11623元/(1+2%)6 ]。相对节约的1471元的税款,无疑可以给集团公司产生新的投资收益。 四、利用固定资产节税 1.不得抵扣的购入固定资产不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等不动产,税法规定,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无论是国内购入的,还是进口或接受捐赠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范围要比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所规定的范围小,它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同时,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属于非应税项目。因此,发生上述内容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不得列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可以区别对待:房屋、建筑物修理费用的进项税额抵扣的做法虽然有悖于生产型增值税的原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却允许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2.适当价格销售已用物品。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一些纳税人为了更新设备,将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出售。这里所说的固定资产,有以下条件限制: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物品;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物品;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物品。 如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按4%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由于税收因素的存在,一个高的价格并不一定带来高的现金流入。 [例3]企业拟将一件已使用过两年的固定资产出售,该固定资产账面原值100万元,已提折旧13万元。如果该企业以103万元的价格将此资产出售,该企业的净收益为98.88元(103万元-103×4%万元)。如果企业将价格降至99万元销售,虽然从购买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少了4万元,但由于价格的下调,使该固定资产的出售获得了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纳税义务因此消失,企业的净收益反而因此增加了2.18万元(99万元-96.82万元) 此外,由于销售价格的下调,企业完全可以向购买方提出更加严格的付款要求,如要求其提前付款等。这样,企业的现金流入净增量就绝不仅仅是2.18万元了。而且,价格的下降也会有利于改善交易双方的关系,更有利于企业以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此,企业在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一定要选择适当的销售价格,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五、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折扣销售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例4]企业甲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1000×10×17%=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1000×8×17%=136O(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之差=1700-1360=340(元) 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省税空间。 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以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1)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折扣额。 (2)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六、兼营和混合销售 1.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反映,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的角度看,涉及到企业税负轻重,可进行节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两种: (1)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的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2)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 (3)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4)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照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经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低于增值税的实际税率。所以,如果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例5]大华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17%+10/(1+13%)×13%]           =14.23(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该钢材厂减轻0.3万元的税负(14.53万元-14.23万元)。 2.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或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与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以及个体经营者,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足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要缴纳营业税。 [例6]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七、增值税免税筹划案例 免税是国家对某种特定货物或劳务的全部或某一阶段的生产和流通过程不予课税。一般来说,免税意味着国家放弃一笔财政收入而给予纳税人优惠。但增值税因其环环相扣的特点,免税可能会造成链条的中断,反而会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值税应税货物从生产到流通要经过多少环节,对不同环节的免税其一般后果是不同的,我们可以通过具体数据分析各个环节免税对于纳税人有哪些影响。例如,某种货物经过最初生产环节A、中间环节B、零售环节C,到达消费者手中。为了简化数据,便于分析,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0%,销售价格均不含税,并且售价不随纳税情况的变化而变化。详细资料见表7-20。 表7-20               某些货物销售各环节情况              单位:元 项目 环节A 环节B 环节C 税款合计 进项 税额 售价 税率(%) 销项 税额 应纳 税额 进项 税额 售价 税率(%) 销项 税额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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