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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增值税纳税筹划 要避免某些无效的增值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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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鹤闲云 上传于:2024-05-09
案例 增值税纳税筹划 要避免某些无效的 增值税筹划 一、我对增值税筹划的认识 最近,有约讲增值税纳税筹划课程的单位和培训机构, 都被我一一婉拒了.首先,用足增值税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是 一个企业常规的财务管理行为,我可以告诉你怎么去用足优 惠政策,但我不认为这属于纳税筹划;其次,尽管增值税也存在 筹划问题,但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筹划的空间很小.因为对于 大多数企业来说,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是下游企业的进项 税额,在这条价值链上,一个企业要想少缴税,另外一个企业就 必然要多缴税.当然,这里没有考虑由于减免税带来的税收利 益,事实上这种情况也不多. 二、一个企业的筹划案例 最近有学员问了一个问题,钢结构公司将销售并安装 钢结构这项混合销售业务拆分为钢结构销售合同和钢结构 安装合同,是否可以少缴增值税? 举例:京华公司(简称:乙方)是一家具有生产销售和安 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京华公司销售钢结构给中房公司(简称: 甲方),并提供安装服务.总计含税金额为 1000 万元. 按照学员的设想,有两个方案: A 方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销售安装合同,合同中约定: 钢结构含税金额为 600 万元,安装业务含税金额为 400 万元; B 方案:甲乙双方公司两份合同,一份是钢结构销售合 同,含税金额为 600 万元;一份是安装合同,含税金额为 400 万 元. 学员的分析决策: A 方案中,京华公司的行为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根据财税 (2016) 36 号文件的规定,应该按照 17%的税率计算缴纳增 值税. 应税销售额为=1000 万:(1+179%6)=元; 应缴纳增值税=x17%=元. B 方案中,京华公司通过签订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应 该分别按照 17%和 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税销售额=600 万*(1+1790)=元; 钢结构销售业务应缴纳增值税=x17%=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税销售额=400 万*(1+11%0)=元; 钢结构安装业务应缴纳增值税=x11%=元. B方案缴纳的增值税为+=元,比A方案节约增值税=元. 所以,企业应该选择 B 方案. 三、筹划不能纸上谈兵 按照上述计算结果来看,对于作为具有钢结构制造、销 售与安装业务范围的京华公司来说,B 方案无疑是合算的.但 交易是甲乙双方的博弈,对于甲方中房公司来说,两个方案所 获得的进项税额,产生的采购成本是截然不同的. 因此,如果京华公司想把 A 方案改为 B 方案,中房公司 必然对总体价格、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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