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
1. 甲方将其将位于 ,三室二厅一卫共 m2房屋给乙方使用。房屋设施设备见附表。
2.甲方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前,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条 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房屋用途为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
起止日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 租金、租金结算
1.租赁期限12个月,租金¥ ,另外押金:¥ ,租金与押金共计¥ ,大写:人民币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于两日内一次性支付租金与押金。乙方将来不再租住房屋并经甲方验收房屋合格后,于两日内原数退还乙方押金。
2.租金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甲方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乙方。
第五条 其它费用
1.与土地房产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室外环卫、消防、绿化保护、物业管理、管道排污,由甲方承担。
2.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气、网络通讯费、固定电话费等费用,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的费用。
第六条:房屋修缮与使用
1、在租赁期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甲方提出进行维修,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甲方维修。
2、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以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如因使用不当造成事故或人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乙方应按照合同总租金的 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未经甲方书面或口头同意,转借、转租、装修、承租房屋。
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在甲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或赔偿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家庭住房租赁用途。
利用承租房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以居住的房去经营。
合同到期内提前一个月,没有交纳下次房租费,视为不租,合同无效。甲方有权租给他人,乙方要配合甲方租房、看房。
逾期未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害的。
2、乙方在租期内提前退租,应提前7天告知甲方并尽快腾退,根据房屋验收情况乙方可以请求返还剩余租期的租金(按月计算,不足月按每天单价计算),乙方无权请求押金的退还。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归还
1.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的,应于期满后5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双方签署租赁房屋移交清单。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5日内搬出全部物件,房屋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5日未搬出的,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3.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和装修,因自然损耗而折旧,丧失用途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九条 房屋质量、产权瑕疵担保
甲方应保障乙方所租赁房屋不存在房屋质量和产权问题,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产权问题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由甲方赔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由于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一方可视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免除部分或全部违约责任。但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在通知可能的情况下立即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天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以便对方审查、确认。
2.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受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 发生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事件终止或消除后15天内出示相关的主管部门签发的证明文件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