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贷款申办指南
点击:35299次 加入时间:2014-05-12 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设置字体
一、贷款对象
凡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含县、市、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均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二、贷款条件
1、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欠缴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在未恢复正常汇缴前不能申请贷款。
2、月汇缴额未达到当年最低汇缴标准的,在达到当年最低汇缴标准后,正常汇缴满六个月后方能申请贷款。
3、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的能力,信用记录良好。如果申请人及配偶信用记录有连续6个月或累计10个月不良记录,不能申请贷款。
4、两年内在本市范围合法购买、建造自住住房。
购买期房的,首套房必须付清30%购房款,二套房必须付清60%购房款;购买现房的,必须先将房屋过户。同时要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建造自住房的,必须等房屋建成后,以本次所建住房作抵押。同时要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除经济适用房外,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的不能申请贷款。
住房用地为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