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家 委 托 协 议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福州XX房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标的物:甲方位于 市 的房产。
委托事项:甲方独家委托乙方就标的物进行转让出售服务。
委托期限:双方签定本协议起 个工作日。
房屋价格:经乙方评估标的物出售价格不低于人民币 (¥: )元(扣除佣金、税费后实收价),甲方认可此价格。
保证金:作为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规定之各项权利及义务,双方就保证金的支付方式,达成以下协议:在本协议签定当天,甲方将委托出售标的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所有能够证明房屋权属之有效证件或复印件交由乙方保管;同时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保证金;
配合行为:本委托书签定后,甲方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房屋腾空,并将房屋钥匙交与乙方保管;如在规定日期内甲方没有腾空房屋,使标的物无法正常销售,则视为甲方违约,并按照甲方解除合同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如现在自住和出租给他人除外)。
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所委托出售标的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福州市有关政策及法规,甲方有权出售标的物。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2.委托期间,甲方应将委托出售标的物《房屋所有权证》及其它所有能够证明房屋权属之有效证件及房屋钥匙交由乙方独家保管。
3.委托期间内,甲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委托代理协议,否则应在解除合同之日起退还乙方已支付保证金,同时支付乙方相当于保证金数额之赔偿金。
4.甲方承诺不擅自提高房屋售价。对于因甲方擅自提高房屋售价或严重违反配合条款,导致标的物不能成交的,按照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如乙方在代理期限内将受托房屋顺利卖出,则买卖契约签订当日起视为本协议之委托顺利完成,甲方已收保证金转为房款。
6.甲方在协议期限内应积极配合看房,洽谈等销售中间行为。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妥善处理受托事务,并指派专业经纪人负责委托事项,随时向甲方汇报委托事项进展情况。
2.如在委托期限内未能达成买卖合同,乙方已支付之¥1000元保证金自动转为违约金。
3.乙方解除合同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留置于乙方处有关房产的全部证件材料。
4.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房产证明等从事委托业务以外的任何其他商业活动。
甲乙双方对溢价的约定:
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本协议所约定之评估为甲方最低出售价格(甲方实收价),若乙方代理最终售价(甲方实收价)高于评估价,则超出部分 。同时乙方仍按照实际成交价收取佣金。
甲乙双方对委托成功日期的界定:乙方通知甲方可以签订买卖契约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