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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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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审计工作制度 □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工作,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审计署(1985)审研字217号文《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作为审计工作的依据。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财政法规和我厂的方针目标、规章制度、对全厂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 任务和范围 第三条 审计工作的任务是: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工厂的正确贯彻执行,保护国家财产,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条 审计工作的范围: (一)厂部及各单位的方针目标的可行性; (二)基建扩改工程、产品设计和工艺改革方案的可行性及效益性; (三)专项工程和大、中修项目的计划,概算、预算和决算的合理性,合法性; (四)财务收支、专项贷款等计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 (五)固定资产报废的合理性; (六)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以外的合同是否合理合法; (七)厂部及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往来、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八)确定离任或改任的经济责任情况; (九)制定或参与研究制定工厂有关规章制度及检查其执行情况; (十)办理审计委员会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 机构 第五条 成立厂审计委员会,并逐步完善专业审计为主、兼职审计为辅的内部审计体系。审计委员会由厂长、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纪委书记等人组成。厂长任主任,总会计师任副主任。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对审计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指导,对涉及到财务、基建、工程技术等方面比较复杂的审计项目进行研究处理。 第六条 审计室是在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下的日常办事机构。它依照本规定运用法律、强制手段,对全厂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特点和我厂的情况,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基层职工为兼职审计员。其主要任务是为审计室提供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协助审计室对本单位的审计和交流审计工作经验。 第八条 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过厂长或厂长授权人批准,可聘请临时审计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室在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 职权 第十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 (一)有权调审或就地审查各经济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决算及分配方案,查询有关的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资料; (二)有权参加有关的会计;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有权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等事项的意见;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经厂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其帐册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必要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六)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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