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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幕 上传于:2024-05-19
包头市第三十三中学 集中学习和贯彻落实新的义务教育法讲话稿 老师们: 今天,我们集中学习和贯彻落实新的义务教育法,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我感到很重要,很有必要。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已在9月1日开始实施。如何把握《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实质,用《义务教育法》来武装头脑,同时来促进我们的教学做得更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非常迫切的任务。 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和施行,对于保障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的战略,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教育能决定和改变一个国家未来的发展前景,教育也能够决定和改变一个人未来的命运。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6月29日通过了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这是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它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20多年前《义务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义务教育走上了法治化轨道。20多年来,我国在普及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当然,二十年来,义务教育发展还面临着一些问题。我认为,概括起来,主要有四点。第一,国家对义务教育投入的保障机制尚未完全确立。第二,义务教育发展的基本需求在部分地区,尤其是在农村尚未完全得到基本满足。第三,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校际之间的教育发展尚存在不均衡性。尤其是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的改善还需要大力推进。第四,素质教育尚未得到全面的实施和有效的推进。新《义务教育法》对二十年来义务教育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科学总结,同时也针对二十年来尤其是当前义务教育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法和法律规定。我认为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极强的针对性和法律的强制性。 新《义务教育法》的涵义和精神,是对义务教育中的“义务”二字有了一个正确而深刻的诠释。 比如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乱收费、上学贵问题,其中固然有部分学校片面逐利等原因,但财政投入不足以及政府部门监管不力也是具有普遍性的原因。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再比如群众普遍不满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上学难问题,其中可能有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但确保教育改革发展成果由全体公民共享却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特别是像义务教育这样的公益事业,更当如此。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还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的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直指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更是对“义务”二字的延伸解读。 受教育权是现代社会每一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一基本权利所对应的正是国家和政府的基本义务。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义务教育法,正是国家和政府履行这种义务、落实公民权利的必由之路。对于广大公民而言,义务教育并不仅仅意味着适龄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教育首先是国家和政府的义务。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学校教育,是现代政府不容推辞的责任和义务。 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中,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宗旨和任务,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的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开宗明义,明确了我们要自始至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要实施素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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