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防工程监督竣工认可和验收备案管理规定法律文号京民防发号颁布时间执行时间政策内容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认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确保人防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除中直机关国家机关和驻京部队所属工程外的质量监督竣工认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均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北京市民防局负责全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北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人防站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质量标准对全市人防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市人防站受北京市民防局委托具体办理全市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建设行政执法工作人防工程所在地区县民防局负责所属人防工程的竣工认可工作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防工程竣工认可办法另行制订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