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团体)旅游委托合同
№:
甲方(团体,委托方): (《参团成员名单》详见附件一)
乙方(受托方):
甲乙委托乙方组织国内旅游活动,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行服务质量,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合同条款执行:
委托旅行服务项目及标准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已就其受托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其质量标准向甲方作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并获得了甲方的同意确认,详见《旅游服务项目及标准》(附件二)。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本合同约定。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甲方保证旅行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
3.行程概况:
1)旅行日期:20 年 月 日出发, 月 日返回,共 天 晚。
2)线路名称:
3)住宿标准:全程入住 酒店,房型: ,每晚房数:
4)交通标准:
5)用餐标准:全程共 正 早。早餐为 ,早餐餐标按¥ /人/餐,正餐餐标按¥ /人/餐。
6)全陪服务:全程安排一名乙方全陪服务。【或 全程不安排全陪服务】
7)旅行意外险:甲方□委托/□不委托 乙方代为“个人旅游意外险”购买,险种: ,保险金额:人民币 元/人,保险金额:详见保险凭证。保险单位: 。
【或 乙方赠送出团期间每人一份最高保额人民币 万元,险种: (限70周岁以下成人)】
责任险最高保额:人民币80万元/人。
4.行程安排:具体的行程安排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 旅行费用(团费)
1.团费(具体团费报价明细参照附件)
费用报价明细表
项目
费用单价RMB
人数
团费小计
基本团费(成人)
¥ /人
人
¥ 元
基本团费(小孩)
¥ /人
人
¥ 元
成交费用总额
¥ 元(人民币 元整)
备注:
本合同费用均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团队出发当天12周岁(含)以上执行大人收费;2周岁以下(不含两周岁)的执行婴儿收费,此收费不提供车位、餐位、床位及景点费用;2-11周岁的执行小孩收费,此收费包括机位、车位、餐位、床位及景点第一道门票半票(若超高请自行补足门票差价),不提供住宿床位。
若甲方要求房间仅一人住宿,应按照要求单人住宿的房间数量和每间数量和每间房房费差价 元/人的标准补缴房费的总差价。
如若出团人数有变化,费用单价及总团费都会有相应变化,须另起补充协议约定。
费用包括:乙方代订机票或火车票等城市间交通费用;代为安排旅行观光汽车、住宿,餐食、包价项目景点(区)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等。
费用不包括:单间差费用,本条1点未列项的费用。
旅行社赠送项目:
相关费用提示:
3.旅行费用支付方式:【说明:该部分应由业务人员与对方磋商后,对旅行费用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比例清晰列明。支付方式尽量以银行转账、支票、公务卡为主。】行程中若发生团费变化情况的,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在行程结束之后由乙方填报《团费确认函》或《退减团费确认函》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函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并签字盖章回转。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收款人全称 :
收款人账号 :
开 户 银 行:
乙方的旅行服务质量受旅行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督,并已按相关规定足额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如因乙方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可按照本合同第八条处理,但甲方不能因接待服务质量拒付或延期支付团费。否则,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如约支付全部团款位置。
乙方在收齐全部团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等额的旅行发票。
行程变更或取消处理办法
甲方解除本委托合同的,以办理退团手续日至出发前的天数为依据并按一下标准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业务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代订飞机/车/船票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酒店住房费用、行程餐食、景点门票、旅行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及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等):
出发前7(按出发日减去办理退团手续日之差计算,下同)天及以上的,扣除乙方已向供应商支付的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6-4天,按应交费用的20%支付业务损失费及违约金;
出发前3天至出发前1天,按应交费用的50%支付业务损失费及违约金;
出发当天,按应交费用的80%支付业务损失费及违约金。
若按上述比例支付的业务损失费不足以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乙方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行费用总额。
乙方因自身原因取消团队行程时,应如实向甲方说明原因,并尽早与甲方协商另行安排出游,或100%退还旅客已交费用,承担全部的业务损失费,并根据乙方通知日至出发前的天数,按下列比例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7天(按出发日减去甲方退团日或乙方通知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按已交费用的2%;
出发前6-4天,按已交费用的5%;
出发前3天至出发前1天,按已交费用的10%;
出发当天,按已交费用的15%。
发生战争、地震、洪水、水灾、火灾、暴风雪、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事件,或依据《广东省突发气象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气象台发布“黄色”及以上台风或雷雨大风信号或者橙色及以上暴雨信号等恶劣灾害性天气,可变更或取消行程,但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件详情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出发前发生不可抗力的,双方可协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如甲方决定取消行程的,乙方应及时办理有关交通票务、订房等退订手续。
有关责任
甲方有责任听从导游(或领队)安排和指挥,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尊重旅行目的地的风土人情和民俗习惯。如甲方的言行严重干扰旅行团队正常运作,或不听从导游安排和指挥,乙方有权取消其随团自个,并由甲方承担已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甲方因违约、自身过错(如违反法律法规而被拘留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等)、自由活动时间的个人行为、自身疾病等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自行承担,但乙方应给与积极协助;如甲方因此不能继续形成的,乙方应作妥善安排,所交团费扣除已发生费用和损失后,按多退少补处理。
行程中,甲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丢失、被盗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财产被盗、抢,游览景点或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情形的,如乙方无过错,则不负赔偿责任,但应给与甲方必要的协助。甲乙双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应就自身行为导致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行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甲方不得以旅行服务质量问题等任务里有,拒绝登机(车、船)、或采取违反国家与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行径强迫乙方接收其提出的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延误或取消、或交通堵塞、或原定景点临时暂停或可能即将有暴雨、冰雪、大雾、风沙、台风、巨浪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旅游合同不能按约定履行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因此引致行程中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乙方可予退还。因乙方责任导致甲方未能乘坐预定公共交通工具(即误机、误车或误船)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损失20%的违约金。
乙方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行景点、减少服务项目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在旅行目的地继续完成约定旅行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
乙方应为甲方提供符合保障人身和财务安全需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服务,对可预知危及甲方人身、财务安全的项目和需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乙方应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损毁甲方证件、票据,或有关代办手续因乙方过错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因此而增加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行程中,当发生不可抗力的、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或者非乙方责任造成的意外情形(如政府重大礼仪活动,飞机、火车、轮船等晚点等),乙方不得不调整或者变更旅行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时,应当在事前向甲方作出说明;确因客观情况无法再事前说明的,应当在事后作出说明。双方应积极配合,因此而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增加合同约定之外的项目(包括经典、购物点、风味小吃、收费娱乐项目等)。行程中的购物摊点和商店,如果不是乙方和导游专门安排,乙方和导游也不要求旅行者必须前往购物的,不属于乙方安排的购物活动。甲方自行参加本合同约定之外的项目,因此所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旅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应当友好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应以服务质量等任何理由,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收其提出的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责任甲方自行承担。
行程中,因宾馆、饭店等因素导致乙方不能提供与本合同约定标准完全相同的住宿、餐饮服务项目时,甲方愿意接受不低于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其他服务项目替代。
甲方在行程中自行脱团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乙方无需退还旅行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成员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甲方成员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甲方成员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为委托合同,乙方仅在接收委托的范围内承担过错责任。
关于选择旅行服务项目的特别约定:
基于甲方自身的选择,若行程中有个别或部分的服务供方由甲方特别指定的,乙方同意接收甲方委托代为订购相关服务。但因上述甲方特别要求的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