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用人单位地址:
乙方: 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备注:乙方所提供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乙方的住址发生变更,应当在 7 日内携带本合同到甲方人力资源部做合同信息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 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工作内容
(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自身条件(专业、能力)安排乙方相应工作岗位, 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的工作表现及考核情况,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二)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按时按质完成规定的工作定额,达到甲方标准要求。
第三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
甲方根据岗位工作内容和性质不同,实行不同的工作时间制:
1、生产一线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以季度为周期,由公司根据岗位任职资
格及公司技术设备情况,制订出季度工时定额。
2、管理、技术等岗位:目标工作制,以完成既定工作目标任务为标准。
3、小车驾驶员:不定时工作制,根据工作需要。
4、保卫和其他轮值班人员:标准工作制,按国家规定标准时间。
(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休假权利,并享有病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节日假、探亲假、年休假、看护假等有薪假期,期间待遇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培训、生产、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一)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和企业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培训和考核。
(二)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订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一)甲方的工资分配遵循按贡献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营状况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度,乙方的工资形式及标准额根据所从事的岗位而定,岗变薪变。
2、甲方根据乙方每月的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每月 16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或重大事件时日期顺延)。企业生产经营发生困难,职工提供正常劳动且完成标准定额情况下,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本合同签订后,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变动状况,参照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以及地区、行业人工成本和工资水平、物价增长等因素,甲方、代表乙方的工会或职工代表均可提出对本单位工资水平进行调整的方案和意见。经甲方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后,可对乙方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二)保险福利待遇
1、甲乙双方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2、如乙方不能配合公司办理正式用工手续,导致甲方无法为其缴纳或续缴社会保险的情形,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
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甲方认可的医院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医疗待遇和医疗补助费按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劳动纪律
(一)乙方要自觉遵守甲方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其他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其他活动。
(二)乙方违反劳动安全、劳动卫生规程和劳动纪律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甲方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将依照国家法律和本单位《劳动纪律管理条例(试行)》和《员工手册》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若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将变更相关内容。
(二)若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在实习期和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连续旷工 7 日以上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 10 天以上;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解除的行为;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甲方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解除本合同。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七条第(四)(五)款规定解除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旷工 7 日以上或因其他原因,未书面通知甲方而擅自离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在其旷工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关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
2、甲方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一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届满期限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适用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若乙方为甲方营销人员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当其在外因工作原因不能回公司期间合同期限届满的,届满期限顺延至其回公司为止。
若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乙方遇不可抗力因素期间合同期限届满的, 届满期限顺延至其回公司为止。
(十)本合同期届满,劳动关系终止。双方当事人在本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表示续订意向,并经协商一致的,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十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
2、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本合同第七条第四款及第五款一、二项情况;
若乙方符合上述条件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其主动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十二)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含试用期解除)或终止后三日内,诚实信用的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归还甲方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