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政法学院 09 法学 ” 李晨昭 。 0919172
原告沈 xx,男,汉族,住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 xx ,市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 xx( 系被告顾 xx 父亲 ,又系被告顾 xx 委托代理人 ) ,
男,, 汉族 , 住市新区。
被告顾 xx ,男,汉族,住市新区。
原告沈 xx 诉被告顾 xx、顾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 xx 及其委
托代理人陈 xx、梓告顾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 xx 诉称,原告与被告顾 xx 系多年同事、老友。2001
年10 月31日,被告顾xx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0 元,借款利
率约定为年息 15%,借款期一年。其后又有多次小额借款。借款
期满后,被告顾 xx 无力还款 ,多次要求延期并承诺利率及还款措
施,但时至今日近十年仍没有清偿债务。被告顾 xx 系被告顾 xx
的儿子 ,其多次承诺为其父的债务负责 ,并以其名下房产作担保。
2010 年 12 月 19 日,原告向两被告催讨款项时,两被告仍表示
困难无法偿还,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