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
政法学院 09 法学 ” 李晨昭 。 0919172
原告沈 xx,男,汉族,住市新区。
委托代理人陈 xx ,市 xxx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 xx( 系被告顾 xx 父亲 ,又系被告顾 xx 委托代理人 ) ,
男,, 汉族 , 住市新区。
被告顾 xx ,男,汉族,住市新区。
原告沈 xx 诉被告顾 xx、顾 xx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 xx 及其委
托代理人陈 xx、梓告顾 xx 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 xx 诉称,原告与被告顾 xx 系多年同事、老友。2001
年10 月31日,被告顾xx 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0 元,借款利
率约定为年息 15%,借款期一年。其后又有多次小额借款。借款
期满后,被告顾 xx 无力还款 ,多次要求延期并承诺利率及还款措
施,但时至今日近十年仍没有清偿债务。被告顾 xx 系被告顾 xx
的儿子 ,其多次承诺为其父的债务负责 ,并以其名下房产作担保。
2010 年 12 月 19 日,原告向两被告催讨款项时,两被告仍表示
困难无法偿还,但确认还款金额为人民币 136,750 元。因两被告
仍无清偿债务的具体行为,且拒绝以房产作抵押登记作为对债务
的担保。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合被告顾 xx 偿还原告欠款人民
币 136,750 元,并支付人记期偿还债务的利息 ( 自2011年2月1
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 15%年息计算 ) ; 判全被告顾 xx 为
被告顾 xx 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顾 xx、顾 xx 辩称,被告顾 xx 确实向原告借款,用于运
作被告顾 xx 开设的康盛食品厂。后因无力清偿债务,才由被告顾
xx 作为保证人让原告放心。现被告愿意归还所欠款项,但因目前
经济状况欠佳,希望能宽限一年时间,逐步还清。
经审理查明, 被告顾 xx、顾 xx 系父子关系。原告沈 xx 与被
告顾 xx 之间从 2001 年起存在借款、欠款关系,被告顾 xx 并分
别出具了相应的借款条子、借款协议、欠款清单、借据等给原告。
xx 年月日,被告顾 xx 出具承诺书,称 : 本人承诺我父亲鲁向沈
xx 先生借款和利息,现承诺于明年七月底前如不能一次性如数还
清 ,同意将本人的房产证作抵押处理并负责提供和办好相关手续。
xx 年月日,被告再次出具“还款条子”, 称 : 我于 xx 年月日向沈
xx 同志借人民币伍万元正 ,利息按 15%计本金应归还人民币吉拾
过万玫什参佰伍抬元正。后又借人民币吉万融什元正,计本人金应
归还人民币吉万业什肆佰元正,总计归还人民币吉拾参万陆什业
佰伍拾元正。被告顾 xx 在还款人一栏签名,被告顾 xx 在担保人
一栏盖章。因被告未能还款,xx 年月日,原告乃起诉来院,要求
判如所请。审理中, 原告确认欠款 136,750 元是由 50,000 元借
款本金加利息 69,350 元 ( 利息以每年 15%计算 ) 和 12,000 元借
款本金加利息 5,400 元 ( 利息按年息 5%计算 ) 构成。对此,被
告顾 xx、顾 xx 无异议。
以上事实,由借款协议、欠条、借据、垫付费用明细、欠款
认可书、xx 年月日承诺书、xx 年月日承诺书、担保承诺书、还款
条子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顾 xx 向原告借
款,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条子、承诺书等为赁,据此,原告与被告
顾 xx 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可以确认。对原告沈 xx 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