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项目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
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
3.1定义 2
3.2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2
3.3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3
3.4.事故调查 4
3.5事故的处理 5
3.6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6
3.7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6
二、 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7
(一) 质量问题整改与事故处理办法 7
(二) 质量奖罚措施 8
项目施工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XX有限公司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2 引用标准 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
3.1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2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3.2.1一般质量事故
3.2.1.1一般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3.2.1.2一般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1.2.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3.2.1.2.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2.1.2.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3.2.2重大质量事故
3.2.2.1重大质量事故的定义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3.2.2.2重大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3.2.2.2.1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2.2.2.2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2.2.2.3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3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3.3.1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对在建项目,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为事故报告单位;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工程,接收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3.3.2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司、质量监督站报告。根据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3.3.2.1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同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3.3.2.2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3.3.3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3.3.3.1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3.3.3.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3.3.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3.3.3.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3.3.3.5事故报告单位。
3.3.4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3.4.事故调查
3.4.1质量事故的具体调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人员参加。
3.4.2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3.4.2.1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
(4)提出对事故处理的技术意见;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建议;
(6)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7)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3 调查组有权向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情况,索取有关资料,进行拍摄和录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隐瞒情况真相,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3.4.4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应将调查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5 事故调查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或运营管理单位预付,待查清责任后,由事故责任方负担。
3.5事故的处理
3.5.1处理流程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质量问题的核实和处理,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参加,分析原因,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提出,监理单位审查,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对有争议或鉴定技术难度较大的质量问题可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处理结果报省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3.5.2常见的处理方法
3.5.2.1结构损伤修补处理。
3.5.2.2对结构的加固处理。
3.5.2.3返工处理。
3.5.2.4限制使用。
3.5.3不做处理的范围
3.5.3.1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的。
3.5.3.2有些不严重的质量缺陷,经后续工序可以弥补者。
3.5.3.3出现的质量缺陷,经复核验算,仍然满足设计要求者。
3.6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
3.7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工程管理部门,下属职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7.1未按规定公开选择具备相应施工条件的。
3.7.2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
3.7.3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7.4明示或暗示施工人员降低工程质量的。
3.7.5对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或管理不到位的。
3.7.6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为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实现合同质量目标的实现,为工程公司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质量问题整改与事故处理办法
工程公司所属项目部质量员发现质量隐患或通病,首先可口头通知施工员整改。经二次口头提出而未得到及时认真整改时,质量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停工通知单等,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员必须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知质量员。对有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员有权立即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意见不一致时质量员应向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反映。由工程公司技术质量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给项目部的整改通知,施工员应按时整改,由质量员复查整改结果并反馈。
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工程公司总工、技术质量科报告,同时应由事故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分管施工员写出事故经过、原因、责任、损失的书面报告,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核实后,报工程公司总工,工程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处置,必要时请监理、设计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质量奖罚措施
A、质量奖励
1、在工程公司月度检查评比中受到通报表扬的项目部,项目部可按月评比制度给予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2、认真按规范、图纸、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操作施工,质量合格率100%的奖励施工队伍1000~2000元。
3、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工程合格率100%时,奖励施工员500~800 元。
4、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图纸组织施工,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认真主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当月工程质量受到监理业主表扬,奖质量员 300~500 元。
B、质量惩罚
以下每次处罚施工队伍时,其相关责任人处以罚金按施工队伍处罚金的10%计取。
在工程公司月度综合检查评比中通报批评的项目部,对项目部给予罚款,罚款金额按月评比制度实施。
建筑物基底、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不到位,或不按设计和项目部要求施工,每次罚款1000元。
3、混凝土构件出现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深度不得超过10mm,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4、砌体工程不满足验收规范规定者,每项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5、砼施工时,未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好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筑砼的,每次罚款500元。
6、钢筋骨架已生锈,在浇筑砼前未作除锈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
7、在钻孔桩的施工中,泥浆循环系统未设置沉淀池的,每次罚款500元。
8、桩基检测评定为Ⅱ类桩的,每根罚款1000元,并不予计量,出现不合格桩的,每根罚款2000元,并作返工处理。
9、浇筑砼时,自由下落高度超过2m而不用串筒或溜槽的,每次罚款500元。
10、砼施工配合比不按重量比的,每次罚款500元。
11、两梁板之间接缝不得有杂物,填充料符合设计要求,违者罚款500元。
12、水灰比失控,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0元。
13、结构物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