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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二第一单元 公民的政治生活 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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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单元 公民的政治生活 一、我的的国家性质 1.国家 实质 阶级统治的工具 根本属性 阶级性 类型 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 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 新型国家 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性质 即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国家性质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性质决定。   2. 我国的国家性质(国体) 是什么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特点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拥有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多数人民主、少数人专政,区别于剥削制国家) 本质 人民当家作主   3.民主 含义 在统治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本质属性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世界上从来没有抽象的、超阶级的民主。(民主是具体的、有条件的) 【知识拓展】公民≠人民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在做选择题时,一定要准确区别公民与人民。 (1)从概念上看,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通常是指个人,一般对应外国人。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通常是指整体,它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人民与敌对分子相对应。 (2)从范围上看,人民属于公民,但公民不一定是人民。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知识拓展】 民主 专政 专制 区别 含义 在统治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的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阶级性) 主要依靠暴力实行的统治 在统治阶级内部,权力高度集中在个人手中,对国家重大问题的决策实行个人专断的国家制度。 特征 政治权利平等,少数服从多数 以国家权力的强制实施为特征 森严的等级制度,多数服从少数,全体服从个人 联系 ①作为政体,民主与专制都是一种国家制度,都具有专政职能。②任何国家的民主都是对统治阶级的民主与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的结合,是民主与专政的统一体。民主与专政是相辅相成、互为前提的。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常见误区】 阶级性是国家的唯一属性  (×)(国家还有主权属性、社会管理属性等) 公民当家作主 (×)      全民当家做主 (×)         人民民主就是全民民主(×)   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剥削制国家的民主是统治阶级的民主。) 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有民主  (×)       真实的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 (×)   3. 人民民主的特点:(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人民民主的特点) 特点 表现 最广泛 民主权利 人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民主自由权利。 民主主体 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解放军指战员和其他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在内的全体人民,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最真实 保障 制度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法律保障 我国已制定了大量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法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有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物质保障 公民选举所需经费均由政府开支;在选举期间,国家掌握的报刊、电视、广播等都为选举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 民主进程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体现和维护。 人权角度 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取得的成就,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人权的实质是主权)。 最管用 我国建立了一整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这套制度能够有效避免相互掣肘而导致内耗严重、效率低下的弊端。   【知识拓展】人权 人权是指“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它主要的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人权的这种普适性和道义性,是它的两种基本特征。 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 在当今的国际社会,维护和保障人权是一项基本道义原则。是否合乎保障人权的要求已成为评判一个集体(无论是政治上的还是经济上的)优劣的重要标准。人权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 尽管对人权的具体认识与实践互不相同,但是对于一些人权的最基本的内容还是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获助权、公正权、发展权及民族自决权,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基本人权。   【常见误区】 民主具有广泛性和真实性的特点 (×) (人民民主或社会主义民主) 人权高于主权  (×)      人权无国界(×)   4. 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1)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被载入宪法。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只有充分发扬人民民主,才能调动群众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只有坚持国家的专政职能,才能保障人民民主,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常见误区】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们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以偏概全) 【知识拓展】权力与权利 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权力和责任是统一的,有权必有责。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如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权利的行使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即依照宪法和法律正当地行使权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而存在。 权力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而权利不同,权利由国家通过法律规定,但这不意味着法律要求权利享有者必须作出某一行为,权利享有者可以放弃或转让某些权利,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接受遗产,也可以放弃继承遗产。(权利可以放弃、可依法剥夺,但义务不可推卸、必须履行) 二、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1. 政治权利 权利 内容 意义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和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 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基础和标志。 政治自由 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方式,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具体表现。 监督权 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包括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和检举权等。 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 【知识拓展】 ①公民享有选举权的法律资格:中国国籍、18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②自由是相对的,是法律范围内、负责任的自由。                    权力机关——人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立法机关) ③我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政府                    司法机关——法院(审判机关)、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 ④权利、义务≠政治权利、政治义务   【常见误区】 扩大公民政治权利  (×)(因为权利法定)     扩大人民民主 (√)    拓宽公民政治参与渠道(√) 监督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  (×) 党员行使选举权选举党代会代表 (×) (行使选举权选举的是人大代表)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   2. 政治义务 内容 意义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实现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重要保证。 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的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 3.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表现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我国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要求 ①公民在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②国家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③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注意 ①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这里的“平等”是守法平等和司法平等,不是立法平等。②平等不是绝对的平均主义,不是说享有相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平等不是相等、同样、相同。③平等意味着反对一切特权。④我国宪法对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权利的平等。⑤坚持平等原则≠完全实现了平等。 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二者 关系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具体 要求 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我们既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坚持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者 关系 在我国,国家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利益上存在差别。 具体 要求 ①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民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要把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结合起来。②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   【常见误区】 法律是人民(公民)意志的体现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反映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只有社会主义法律才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法律保护公民的一切权利   (×)(保护一切合法权利) 公民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   (×)            权利即是义务,义务即是权利 (×)   权利和义务可以分离   (×)               先享有权利后履行义务  (×) 享有权利比履行义务更重要    (×)         享有多少权利就履行多少义务  (×) 权利和义务不可推卸  (×)                  转让权力   (×) 我国的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总是一致的(完全一致)(×)(根本上一致,但某些具体利益有差别)   4. 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基本内容 (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 (3)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方式 1. 民主选举 选举权:(狭义)选举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利:(广义)民主选举 (1)四种选举方式的比较 从选民角度 从候选人角度 直接选举 间接选举 等额选举 差额选举 含义 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的方式 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的方式 正式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选举方式 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举方式 优点 每个选民都有机会选择自己信赖的当家人 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适用 可以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余地,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 局限性 在选民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况下不适用 选民不能直接投票选举自己心目中的当家人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选民的选择 会影响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如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结论 采取什么样的选举方式,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要根据社会经济制度、物质生活条件、选民的文化水平等具体条件来确定(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 【知识拓展】 ①选举方式无优劣之分。 ②人大代表  县乡区:直接选举    差额选举             县以上:间接选举 ③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差别在于候选人数与当选人数是否相等。 ④政府领导都是间接选举。 (2)我国的选举制度 ①选举方式:直选与间选相结合 ②决定因素:国家性质、基本国情(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状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3)珍惜自己的选举权利 ①意义:公民是否积极参加选举,是衡量公民参与感、责任感的重要尺度;怎样行使选举权,是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和政治素养高低的表现。 ②要求:出于公心,应以人民利益为重;要了解候选人的品德和能力表现,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审慎投票。 2. 民主决策 (1)方式 ①间接方式:民主选举代表进入决策机关,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 ②直接方式: 内容 具体方式 依据 意义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公民向决策机关反映意见、提出建议。 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新闻媒体等 信息是决策的基础,民意是正确决策的重要信息资源。 有利于拓宽民意反映渠道,是决策机关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 专家咨询制度 专家学者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论证。 组织专家学者参加论证会、座谈会 专家掌握专业知识、相关信息 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 决策机关将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公示,公民在真正了解决策的有关内容后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公示 公民享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决策的知情权,这是公民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和基础。 有利于提高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民的参与度。 社会听证制度 对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民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听证会 是帮助决策机关发现拟订的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修正、完善的有效途径 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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