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工作的通知
韶人社〔2010〕92号
各参保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0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从7月15日起开展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时间
2010年7月15日至9月10日为本年度审验时间。
二、审验对象
2010年6月30日前仍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三、审验办法
(一)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管理的,通过单位调查核实审验。请单位或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于8月6日前携U盘前往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待遇核发科(股)下载《2010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花名册》(下称《资格认证花名册》)。离退休人员5人以下(含5人)的单位可选择领取《资格认证花名册》纸质表格办理生存认证。
(二)单位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核实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后,在《资格认证花名册》审验标志栏上进行确认,对符合领取资格的人员不需在名册上进行操作,结果默认为审验通过,对不符合领取资格的人员,请注明“停付”,并据此认真填写《韶关市2010年度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汇总表》(附件1)一式二份,于9月10日前与数据盘一并报送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待遇核发科(股),其中异地居住不能回韶关办理验证的离退休人员,要提供本年度《韶关市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表》(下称《资格验证协查表》,附件2,可在韶关12333劳动保障服务网下载,网址: HYPERLINK "http://www.gdsg.lss.gov.cn/" http://www.gdsg.lss.gov.cn,)或生存证明。
(三) 市直(含浈江区、武江区)无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居住地附近的浈江或武江社保办事处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
(四)对居住在外省市或行动不便的离退休人员,可通过提供居住地(户口所在地)协查机构盖章确认的《资格验证协查表》(或生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领取资格审验手续。
(五)对饮食起居已不能自理、因病长期住院或卧床在家无法亲自前往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验证的年老体弱者,亦可委托亲属凭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证明、离退休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验证。
(六)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居住在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或地区的,提供由我驻其所在国外交(领事)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健在证明;居住在尚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或地区的,由我驻其所在国或地区的派出机构出具其生存证明;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离退休人员,提供由当地工会联合会或民政署提供的《内地退休人员生存证明书》;居住台湾地区的离退休人员,凭当地公证机构的证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资格认证手续。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回内地暂时居住或旅游、探亲的,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