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编号
承包人编号
样 本
_______工程EPC总承包工合同(甲种本)
(隶书体部分为填写内容仅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条件(略)
具体参见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合同条件(银皮书中文版)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发包方:
承包方:应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填写全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承包范围: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
承包方式: 概算下浮(包含调整概算)
1.2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天
1.3 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亿元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33条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汉语。
3.2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3.3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4条 图纸
4.1 图纸提供日期:××××年×月×日
4.2 图纸提供套数:8套
4.3 图纸特殊保密要求和费用: 填写有保密要求或“不采用”
第5条 甲方代表
5.1 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委派人员名单:
姓名: × × × 职务: × × ×
5.2 实行社会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其被授权范围(如果有):
第6条 乙方驻工地代表:
姓名: × × × 职务: × × ×
第7条 甲方工作
7.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
7.2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
7.3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内容根据双方约定填写)
7.4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应办理完施工所需全部证件和批文手续。
7.5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乙方接到施工图纸七日内。
7.6 向乙方提供的设施内容: 根据提供的设施内容填写。
第8条 乙方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和份数: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及下月计划报表各一份(小型工程双方商定)
8.3 施工保护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8.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8.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5日提供
9.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后15日
第10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
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
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 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14条 工程样板
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制作的样板间,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样板间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制作样板间的全部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15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间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检查检验合格后再进行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施工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16条 工程质量等级
16.1 工程质量等级:优良(或者合格)
16.2 工程质量等级要求的经济支出:按山西省朔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16.3 质量评定部门名称:按现行规定执行(不能填写质检站)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按现行工程工程验收规范执行
第18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合同价款形式(固定价格加风险系数合同、可调价格合同等):按概算下浮 %总价承包(包含概算调整)
19.2 调整的方式:除政策性调整外,其他不予调整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20.1 预付工程款总金额:
20.2 预付时间和比例:
20.3 扣回时间和比例:
20.4 甲方不按时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甲方不按协议预付,乙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甲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从应付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每月25日向甲方提供本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告 4份,并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三方确认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2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银行转帐支票(现金)
22.2 工程款支付金额和时间: 按经三方确认的已完工程量付款,每月20日前付至70%止。
22.3 甲方违约的责任:甲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按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取费标准计算、支付工程价款。甲方在其代表计量签字后7天内不予支付,乙方可向甲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支付,乙方可在发出通知7天后停止施工,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经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甲方可延期支付工程价款。协议须明确约定付款日期和从甲方计量签字后第8天计算应付工程价款的利息率。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乙方采购的品种
第25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甲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甲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26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27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甲乙双方协商分享。
第28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29条 确定变更价款: 乙方在变更发生后7日内向甲方提交变更价款书面报告,经由发包方、承包方、监理三方确认
第30条 竣工验收
30.1 乙方提供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甲方所需的全部竣工资料
30.2 乙方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和份数: 竣工验收前15天提交8份